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麥某某與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279)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1002民初1067號
原告麥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覃其輝,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農民。
原告麥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瑞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振步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其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5年5月29日,被告因急需用錢便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至2015年6月10日還清借款。還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5000元。
原告為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借條原件,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實。
被告未作答辯,也不到庭應訴,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力予以認定,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原告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黃某某償還原告麥某某借款35000元。
案件受理費676元,減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上述應履行的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農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瑞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黃振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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