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秦某、查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731)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中民二初字第00177號
原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
委托代理人:陳強,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
被告: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馮霞,安徽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珍,系被告秦某的姐姐、被告查某某的妻子。
原告黃某某因與被告秦某、查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2014年6月20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強,被告秦某、查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馮霞、秦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3年9月26日和9月29日,被告秦某因經營需要,分兩次在原告處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限均為三個月。被告秦某出具了兩份借據,被告查某某為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原告將上述借款匯至被告指定的帳戶,之后,被告到期未能按期還款,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秦某立即歸還借款350萬元,并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還清時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被告查某某對前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秦某、查某某共同答辯稱:借貸關系屬實,查某某提供擔保也屬實。實際出借金額是3189500元,在借款期間,已歸還了42萬元,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核實核減。
原告黃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2013年9月26日和2014年9月29日兩份借據和擔保承諾書,4份工商銀行轉賬憑證,以證明被告秦某向原告借款350萬元并由查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
被告秦某、查某某質證認為:對借據和擔保承諾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在2013年9月26日11時19分匯款之前秦某提前支付了18萬元保證金給黃某某,所以這筆錢的實際只出借了182萬元,在2013年9月29日匯款前,秦某提前打了13.05萬元保證金,所以該筆借款應為136.95萬元。
被告秦某、查某某向法庭提交7份付款憑證:2013年9月26日秦某匯給黃某某12萬元,9月26日宋某霞匯給黃某某6萬元,9月29日秦某通過其會計匯給黃某某外甥高偉13.05萬元,上述三筆錢實為提前扣除利息。2013年12月31日秦珍匯給黃某某10.5萬元,2014年1月24日秦某匯給黃某某10.5萬元,2014年3月25日秦珍匯給黃某某10.5萬元,2014年4月24日通過會計宋某霞匯給黃某某10.5萬元。后四筆合計還款42萬元。
原告黃某某質證認為:被告提供的前3份電子回單共31.05萬元是提前支付的保證金,應該折抵該階段的利息,后4份付款單每張10.5萬元共42萬元是按月3%支付的利息,利息已支付到2014年4月25日。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借據、擔保承諾書、付款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7份還款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和2013年9月29日,被告秦某向原告黃某某出具兩份借據,分別向其借款200萬元和150萬元。借據上約定借款期限均至2013年12月2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按擅自延期天數收取日萬分之十的利息和加收日萬分之十的違約金,被告查某某在該借據上簽字提供擔保。借據出具后,黃某某分4次共向秦某支付借款350萬元。
另查明,在2013年9月26日原告支付被告200萬元借款當日,被告秦某及通過其會計宋某霞匯給黃某某18萬元,在2013年9月29日原告支付被告150萬元借款當日,被告又通過其會計宋某霞匯給黃某某外甥高偉13.05萬元。被告還分別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24日分四次各匯10.5萬元給原告。
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院歸納如下爭議焦點:1、被告借款當日匯給原告共31.05萬元是否可以沖抵350萬元借款本金;2、本案借款是否約定利息,利息應如何計算。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某在向被告秦某支付借款本金350萬元的當日,要求被告提前支付31.05萬元,原告稱該31.05萬元是保證金應折抵該階段的利息。因雙方在借據中并未約定需提前支付保證金,且合同法規定利息不得預先扣除,故被告提前支付的31.05萬元應沖抵借款本金,本案借款本金應認定為3189500元。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對利息進行書面約定,但被告在庭審中自認31.05萬元系原告提前扣除的利息,且該數額與原告所述月利率大致吻合,故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利息有過口頭約定。另合同約定逾期利息按日萬分之十收取也超過了法律保護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院對合同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截止2014年4月24日,被告應承擔利息約為417500元,已經歸還的42萬元先行沖抵利息,剩下的2500元沖抵本金。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318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187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自2014年4月25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
二、被告查某某對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查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秦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84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0840元,由被告秦某、查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錦松
人民陪審員 張進如
人民陪審員 汪海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