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2631)
法人主體的合并和分立,是市場資源自發配置的有效方式。公司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應遵照一定的法律和規則,有序合理地運行。據此,本文從《公司法》有關規定出發,對法人合并的規則進行介紹。
合并方式的法律規定
公司合并的形式很多,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合并形式主要包括吸收式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和新設式合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司歸并為一個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兩種形式。在公司經營的法律實踐中,具體可采取以下方式:
1、完全購買式合并,即一方公司出資收購另一方公司,并承擔其全部債權債務。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資本雄厚,流動資金較多的企業。
2、出資控股式合并,即一方公司出資購買另一方公司的部分股權,以達到控制其生產經營的目的。這種方式所需資金量較小,但控股后的決策風險較大。
出資也有門道?《出資方式有哪些呢》
3、資產換股式合并,即一方公司將凈資產作為股金全部投入另一方公司,作為該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需要的資金量較小,投資風險也較小。
4、債務承擔式合并,即對資不抵債的一方公司,另一方公司以承擔債務為條件接收資產。這種方式雖然前期出資量較少,但后期發展的債務負擔較重。
5、資源共享式合并,即雙方通過協議書形式確定雙方共享的資源范圍。共享的資源主要包括技術、管理、品牌、知識產權等,以實現優勢互補。
6、委托管理式合并,即雙方通過簽訂委托協議,將一方公司管理權委托給另一方,以實現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這種形式有利于最大程度的發揮管理優勢,降低前期的資本投入。
話說公司收購:
合并提交的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條例》的規定,公司合并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合并協議包括: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后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業股權(出資額)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合并協議包括: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后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業股權(出資額)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合并各方公司關于通過合并協議的決議或決定。
4、合并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因合并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
隨著2008年8月1日我國《反壟斷法》的施行,企業之間,尤其是占有相當市場份額的大企業之間合并受到了嚴格的監管,因此公司合并應對是否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風險進行專業評估,否則前期的一切準備工作都會付之東流。《反壟斷法》第四章專章對經營者集中進行了規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看完合并,在瞧瞧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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