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124)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德城民初字第2751號
原告: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時振軍,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欒勝英,山東湛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偉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4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兒,現已結婚。原告經常酒后毆打原告,特別是近幾年來毆打次數增多,原告已無法忍受,為躲避被告的毆打,已與被告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沒有悔改之意,原、被告和好無望?,F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一、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自由戀愛,雙方結婚30余年,已經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感情很好,雖然近期由于家庭瑣事,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尚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二、希望法院給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一個和好的機會,判決不準予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4月13日登記結婚,1984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名劉某甲。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1984年4月13日登記結婚,至今已三十年有余,且婚后生育一女,原、被告生活中應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218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偉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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