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盜竊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522)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新撫刑初字第00176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撫順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因本案于2014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敬銳,系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撫順市,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因本案于2014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宋濤,系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新檢刑訴(201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甲及其辯護人王敬銳、被告人趙某乙及其辯護人宋濤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公訴機關建議,本院批準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被告人趙某甲于2013年9月,在撫順市新撫區浙商國際商貿城一樓A**檔口,趁店主不備,將店內一個垃圾桶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垃圾桶價值人民幣8元。
2、被告人趙某甲于2013年12月13日,在撫順市新撫區浙商國際商貿城一樓A**檔口,趁售貨員不備,將店內一個電水壺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電水壺價值人民幣90元。
3、被告人趙某甲于2013年12月19日,在撫順市新撫區浙商國際商貿城一樓A**檔口,趁店主不備,將店內一把餐刀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餐刀價值人民幣7.50元。
4、被告人趙某乙于2013年12月21日16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Z**檔口,趁店主不備,將店內一件棉褲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棉褲價值人民幣200元。
5、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3年12月15日13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不備,由趙某乙掩護,趙某甲將一件棕色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60元。
6、被告人趙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將一件花色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50元。
7、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日12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分三次趁售貨員不備,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一件灰藍色睡衣、一件暗紅色睡衣、一件灰藍條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515元。
8、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5日12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分二次趁售貨員不備,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二件暗紅色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375元。
9、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1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分二次趁售貨員不備,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二件櫻桃紅色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310元。
10、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8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不備,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一件藍色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50元。
11、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9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不備,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一件紅色睡衣盜走。經物品估價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65元。公訴機關為此向法庭提供了案件來源、被害人劉娜等人的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及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竊取私有合法財產,且趙某甲盜竊數額較大,二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甲辯稱:其并未盜竊過電水壺和垃圾桶,在亮莊內衣店內只盜竊二次,且盜竊的二件睡衣估價過高,實際價值不應超過150元。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盜竊電水壺和垃圾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趙某甲到亮莊內衣店盜竊的次數沒有異議,除趙某甲自認拿走二件睡衣外,其余應認定為未遂,應當比照既遂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盜竊數額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系初犯,對其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乙辯稱:其并未盜竊棉褲,從亮莊內衣店只盜竊兩件睡衣,其余都沒有拿。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乙盜竊棉褲,證據不足,該起事實不能成立。被告人在亮莊內衣店內盜竊六次,有四次為未遂,應當比照既遂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盜竊的數額較少,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由趙某乙掩護,趙某甲將一件棕色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60元。
2013年12月31日14時許,被告人趙某甲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將一件花色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50元。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日12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分三次將一件灰藍色睡衣、一件暗紅色睡衣、一件灰藍條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515元。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5日12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分二次將二件暗紅色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375元。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1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分二次將二件櫻桃紅色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310元。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8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一件藍色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50元。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于2014年1月19日14時許,在撫順市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亮莊內衣店”內,趁售貨員疏于管理,由趙某甲掩護,趙某乙將一件紅色睡衣盜走。后經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睡衣價值人民幣165元。
綜上,被告人趙某甲共盜竊七起,盜竊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825元;被告人趙某乙盜竊六起,盜竊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675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到亮莊內衣店被工作人員發現后報警,公安人員趕到后將二被告人帶回公安機關。次日,新撫公安分局給予被告人趙某甲行政拘留十日、趙某乙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處罰,當日二被告人被送往拘留所執行。同月30日,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表,證實案件的來源及二被告人到案的情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陳述,證實因其所經營的亮莊內衣店營業員通過監控錄像發現盜竊店內衣物的嫌疑人,其于2014年1月2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
3、證人柯某、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在亮莊內衣店售貨時均發現有兩名女子在店內選購衣物,后調取錄像資料發現衣物被盜的事實。
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通過回放亮莊內衣店的錄像,發現二被告人到店內盜竊衣物的時間及被盜衣物數量等事實。
5、估價鑒定書,證實了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所盜竊物品的實際價值。
6、視聽資料,證實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在亮莊內衣店竊取衣物的時間及數量等事實。
7、被告人趙某甲對其與姐姐趙某乙共同在新撫區裕民商場二樓亮莊內衣店內盜竊兩件睡衣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被告人趙某乙對其與妹妹共同盜竊兩件睡衣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盜竊罪,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甲在新撫區浙商國際商貿城內盜竊垃圾桶、電水壺和餐刀,以及被告人趙某乙在新撫區裕民商城二樓盜竊棉褲的事實,因僅提供了相關被害人的陳述并無報案及立破案材料等其他證據,此節證據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從亮莊內衣店內除盜竊二件衣物外并未盜竊其他財物,未竊得財物的行為應屬盜竊未遂的意見,與庭審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折抵刑期9日。)
被告人趙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折抵刑期9日。)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韓 靖
人民陪審員 賈耕堮
人民陪審員 羅曉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書 記員 華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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