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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020號
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鄉(xiāng)**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政,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吳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鎮(zhèn)**園。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廈**樓。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劉建政、被告吳某某、被告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與我公司有經濟往來并差欠我公司貨款。2014年12月10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欠款3,295,061.74元的欠條,并約定如發(fā)生訴訟,由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和吳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上欠款經催討無果,故訴諸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貨款2,045,061.74元、欠款770,000.00元、貨款和欠款利息480,0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被告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吳某某身份證,擬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三、欠條、擔保書各一份,擬證明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欠原告貨款2,045,061.74元、欠款770,000.00元、貨款和欠款利息480,000.00元,合計3,295,061.74元;
證據(jù)四、律師代理費票據(jù),擬證明原告為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00元。
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共同辯稱:1、欠款屬實,具體金額需核實;2、由于經濟困難,請原告減免利息。
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四無異議,對上述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三有異議,認為是在受脅迫情形下才提供的擔保。
對上述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雖提出是在受脅迫情形下才提供的擔保,但未舉證證實,故對被告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硫酸渣(鐵精礦)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出售硫酸渣4000噸,并約定了價格、付款方式等。同時,原告還借給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人民幣700,000.00元,代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80,000.00元,代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償還借款70,000.00元。2014年12月10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貨款人民幣2,045,061.74元,欠到借款本金770,000.00元,欠到貨款利息和借款利息計480,000.00元,總計3,295,061.74元。如發(fā)生訴訟,愿意提交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擔保,為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差欠原告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登記費、拍賣費、執(zhí)行費等。嗣后,由于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未能償還欠款,故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訴訟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支付代其償還的借款70,000.00元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原告為主張權利,支付了律師服務費10,00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雖向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欠款人民幣3,295,061.74元的欠條,但根據(jù)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實際差欠原告貨款2,045,061.74元、借款本金770,000.00元,墊付借款利息180,000.00元,合計人民幣2,995,061.74元。訴訟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支付代其償還的借款70,000.00元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故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貨款2,045,061.74元、償還借款700,000.00元、支付墊付借款利息180,000.00元,合計人民幣2,925,061.74元。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為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按擔保合同約定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0,000.00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貨款2,045,061.74元、償還借款700,000.00元、支付墊付借款利息180,000.00元,合計人民幣2,925,061.74元,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律師服務費10,000.00元,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16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8160元,
由原告大冶市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960元,被告湖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吳某某、湖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負擔35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16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文凱
人民陪審員 劉 軍
人民陪審員 馬 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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