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無錫某某紙板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547)
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碩民初字第0101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浦勇剛,江蘇金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某某紙板制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558****,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新**區*期****號塊地。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無錫某某紙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勇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趙某某于2013年3月初進入某某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保。2014年5月10日,趙某某發生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致殘程度構成十級。2014年11月20日,趙某某通知某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趙某某拖欠的工資10000元,醫藥費1475.8元,鑒定費400元,經濟補償金7000元,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38500元,傷殘補助金245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0678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8960元。
被告某某公司書面辯稱:1、趙某某于2013年3月至某某公司工作。2013年8月5日,雙方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由于趙某某不會寫字,由陳某某代簽。2014年8月14日,趙某某提出離職申請,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其未拖欠趙某某工資,也無需向趙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趙某某在工傷事故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685元,傷殘補助金應按2013年無錫地區職工平均工資4740元的60%計算7個月,為19908元。
經審理查明:
2013年3月,趙某某到某某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未為趙某某繳納社保。
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趙某某月平均工資為2685.86元。2014年5月10日,趙某某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其傷勢經鑒定構成致殘程度十級。趙某某繳納鑒定費400元。趙某某發生工傷事故后為治療支出1475.8元。2013年5月至8月,某某公司向趙某某發放工資分別為2225.2元、1500元、1500元、1500元。2014年8月14日,趙某某向某某公司出具辭職申請。后趙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決,趙某某遂訴至本院。
訴訟中,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及證明1份,證明其與趙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簽訂勞動合同,由于趙某某不會寫字,該合同由陳某某代簽。趙某某對某某公司的陳述不予認可。因相關證人未到庭作證,且某某公司提供的趙某某的辭職申請上即有趙某某本人的簽名,故對某某公司此部分陳述,本院不予認定。另從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趙某某的工資總額為27067.76元。
上述事實,有錫新勞仲案字(2015)第93號仲裁決定書、銀行明細單、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費票據、醫療費票據、離職申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職工錄用登記備案表、工資發放清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
因某某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無趙某某本人的簽字,某某公司亦無證據證明自己就此并無過錯,故趙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定,某某公司應向趙某某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7067.76元。
趙某某自行提出辭職,某某公司亦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某某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某公司未依法為趙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應負擔趙某某因工傷事故產生的醫療費1475.8元、鑒定費400元。
趙某某事故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2685.86元,工傷事故發生后,某某公司向趙某某發放工資少于之前的月均工資,應向趙某某補發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間的工資差額4018.24元。
趙某某因工傷事故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經核算,某某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金額為199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067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96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參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某某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7067.76元、醫療費1475.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018.24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9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067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960元、鑒定費400元,合計112507.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此款已由趙某某預交),由某某公司負擔(趙某某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某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某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邱吉珥
人民陪審員 周金生
人民陪審員 王文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査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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