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與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063)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錫法北民初字第0836號
原告: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陸嘯、孫俊翼,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吳某訴被告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鄒吟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被告朱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故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委托代理人陸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訴稱:2013年7月7日起,朱某某先后三次向其借款,共計90000元。但該款朱某某至今未還,故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某立即歸還借款9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7日,朱某某因經營需要向吳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2013年7月10日、2013年7月19日,朱某某又分別向吳某借款10000元、30000元,并本別出具借條。后朱某某未歸還上述款項。
以上事實,有借條、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朱某某向吳某借款9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款理應歸還。吳某主張的利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朱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吳某借款90000元,支付該款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保全費107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訴訟費3420元,由朱某某負擔(吳某同意其預交訴訟費由朱某某直接給付,本院不再退回。朱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該款支付給吳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華 偉
代理審判員 鄒吟冰
人民陪審員 嚴露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 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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