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299)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金義刑初字第1452號
公訴機關: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農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季江川,浙江六和(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5]第14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慶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季江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趙某趁同住在義烏市某街道某區某幢某單元某室的被害人馬某不在房間之際,盜取被害人馬某放在房間內的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卡號:62×××55),于2015年3月20日通過銀行ATM從卡內竊得人民幣3100元,后又刷卡消費人民幣52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趙某主動到義烏市公安局江東派出所投案,退還被害人馬某人民幣3200元并取得被害人馬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自首表現認定意見書,被害人馬某的諒解書,到案經過,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及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趙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趙某已賠償被害人馬某損失,并取得諒解,又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方 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書 記員 樓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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