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馬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574)
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濟高新區民初字第915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廣魯(特別授權),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廣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甲方)將坐落在濟寧市XX城XX號樓東單元9層xx戶的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原告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20萬元,被告出具收到條。剩余房款待被告協助辦理完成產權登記手續后當日付清。被告在2014年6月13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現原告居住在該房屋內。目前,訴爭房屋經查詢房產信息管理系統,產權人為被告,且狀態顯示為正在辦理中。由于被告拖延辦理登記手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請求法院判決: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濟寧世易某XX號樓東單元9層xx戶的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被告馬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馬某在濟寧市XX城XX號樓東單元9層xx戶有房屋一套,產權正在辦理中。2014年6月12日,原告李某某(乙方)與被告馬某(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同意將坐落在濟寧市XX城XX號樓東單元9層xx戶出售給乙方。主房面積為49.2平方米,房產包括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等屋內所有物品;房屋總價款為300000元,乙方交付甲方定金200000元;合同簽訂當日乙方交付給甲方購房定金,甲方向乙方出示房產證明,余款于甲方提供辦理完成該辦理的所有手續后當日付清余款;甲方應于2014年6月13日前搬出房屋并交予乙方鑰匙,同時結清清、電、煤氣、暖氣等相關費用;過戶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其中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由甲方負責,過戶之前需由甲方提供賣房過戶材料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等等。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元。2014年6月13日,被告將房屋交原告使用??。2014年6月8、11、12日分三次付20萬元(3萬、9萬、8萬元),為什么簽訂合同前就支付11萬元。
以上事實有濟寧市房產交易監理處證明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收條一份、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孟某某、汪某逾期交房違約金11009.08元;
二、駁回原告孟某某、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元,由原告孟某某、汪某負擔368元,被告山東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振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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