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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旌民初字第2086號
原告楊某惠,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維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境,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住所地德陽市珠江東路南側**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祿,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公司員工。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陽市區岷江西路*段*號。
負責人駱某鵬,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雯,公司職工。
原告楊某惠與被告劉某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麗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惠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敏,被告劉某境,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惠訴稱,2012年3月27日10時20分,被告劉某境駕駛川F28***輕型普通貨車,從小漢場鎮方向往德陽方向行駛,行駛至小漢鎮電信局門口開車門,與同向行駛的原告騎的電瓶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經交警認定,被告劉某境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境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該車已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9622元、誤工費83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結束后,原告楊某惠自愿放棄誤工費834元。
被告劉某境答辯稱:對原告楊某惠訴稱無異議。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1.事實無異議;2.對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無異議;3.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劉某境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2012年3月27日10時20分,被告劉某境駕駛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28***輕型普通貨車,從小漢場鎮方向往德陽方向行駛,行駛至小漢鎮電信局門口開車門,與同向行駛的原告楊某惠騎的電瓶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經交警認定,被告劉某境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九十一條之規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2012年6月29日,原告楊某惠向我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上述三被告賠償醫療費313元、誤工費834元、殘疾輔助器具發87500元。審理期間,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楊某惠更換受損牙齒所需費用進行鑒定。同年9月10日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惠的后續醫療費用共計約需人民幣7500元。因鑒定部門無法確定實際費用,楊某惠于當年11月7日申請撤回訴訟。2013年9月,楊某惠在廣漢漢州某醫院經過治療,產生后續費用9622元。為此,楊某惠再次訴訟來院。
另查明,1.楊某惠受傷后產生的前期醫療費用劉某境支付了4244.23元,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墊付了850元。2.劉某境是川F28***駕駛員,川F28***輕型普通貨車車主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川F28***輕型普通貨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均在保險期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代抄單、醫療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及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即被告劉某境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某境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導致原告楊某惠受到損害,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此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川F28***輕型普通貨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均在保險期內,故對原告楊某惠的損失,應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負有直接向原告支付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后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因此本案中,被告抗辯原告主張后續治療費9622元已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賠償項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某惠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后續治療費9622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征收案件受理費15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麗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代正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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