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酈某某與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280)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紹諸商初字第2469號
原告:酈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壽均華,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某。
原告酈某某為與被告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訴,并提出訴訟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告關某價值450萬元的財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查封、凍結被告關某價值450萬元的財產。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壽均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關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酈某某訴稱,被告關某與東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內部承包關系,在承包期間因工程所需向原告借款,同時要求原告為其墊付承包費。2013年9月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32.4萬元,原告為被告墊付的承包費78萬元,共計人民幣410.4萬元,并約定原告同意雙方間的借款總額確定為本息350萬元,付款時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內付清欠款,則被告自愿支付從2013年9月5起按本金607.4萬元,以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期還款,故起訴要求被告關某歸還借款本金410.4萬元,支付本金410.4萬元從2013年9月5日起至款還清日止按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本案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變更為要求被告關某歸還借款人民幣350萬元,支付本金607.4萬元從2013年9月5日起至款還清日止按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并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
被告關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提交證據。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酈某某向本院提交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9月5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以證明雙方經結算,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墊付的工程承包費78萬元,借款332.4萬元,共計人民幣410.4萬元,原告同意上述款項按350萬元結算,付款時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內付清借款本息350萬元,則被告自愿支付從2013年9月5日起按本金607.4萬元,以月利率3%計算利息的事實。
該證據經庭審出示,被告關某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抗辯的權利。本院認為,協議書中有原、被告的簽名,內容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綜上,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一致。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建立的借款關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除約定的利息過高外,其余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本院認定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50萬元,由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其庭審陳述予以證實。被告在協議書中承諾未按時付清借款本息350萬元的情況下另支付按本金607.4萬元,以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系其自愿意思表示,但因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本院依法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系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本院予以準許。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的訴請予以支持。被告關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本案事實已經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關某歸還原告酈某某借款計人民幣350萬元,支付本金607.4萬元從2013年9月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四倍利率計算的利息,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酈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963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人民幣44632元,由被告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39632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帳號:09×××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部。并注明上訴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姚 望
人民陪審員 呂 漢 成
人民陪審員 周澍若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駱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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