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房某、蔡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850)
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海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阜新市細河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齊林,遼寧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阜新市海州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阜海檢公刑訴字(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某、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家雷、代理檢察員王晶,被告人房某及其辯護人齊林、被告人蔡某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阜新市海州區平安中部A區**號樓*單元***室的家中多次容留段某和房某吸毒。被告人房某在其位于阜新市海州區平安西部后北地**號樓*單元*樓中間屋的住處多次容留蔡某和段某吸食毒品。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房某在其位于阜新市海州區平安西部后北地**號樓*單元*樓中間屋的住處容留段某和蔡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房某、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本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段某、宋某某、白某、孫某某的證言,指認驗尿板照片及驗尿版、現場照片,房產證復印件,手機通話記錄提取筆錄,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來源,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蔡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某、蔡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房某當庭認罪,屬從輕處罰量刑情節。被告人蔡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屬從輕處罰量刑情節。公訴機關適用法律的意見適當,應予采納。本院根據被告人房某、蔡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限期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期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崔 毅
審 判 員 佟 強
人民陪審員 曹芳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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