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龔某甲、林某甲與被告林某乙遺囑繼承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811)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蕉民初字第1449號
原告:龔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林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繆君智,福建之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龔某甲、林某甲與被告林某乙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彩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某甲、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繆君智、被告林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某甲、林某甲訴稱:兩原告之子龔某乙于20**年**月**日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龔某乙于20**年**月**日病故,其生前立下書面遺囑一份,決定其名下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房產和身故保險金由兩原告繼承,立書面遺囑同時,錄音錄像為證。兩原告請求判令被繼承人龔某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兩原告依法取得龔某乙名下位于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房產的繼承權。
被告林某乙辯稱:對被繼承人龔某乙所立遺囑無異議,同意兩原告繼承位于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某房產。
經審理查明:原告龔某甲、林某甲系被繼承人龔某乙的父母。2010年1月6日,龔某乙購買了位于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房產。20**年**月**日,被告林某乙與龔某乙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月13日,龔某乙立下代書遺囑,載明將上述房產由原告龔某甲、林某甲繼承。同月31日,龔某乙去世。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且有結婚證、死亡證明、書面遺囑、房產證、土地證、錄像光盤及證人馮某某、徐某某證言等證據在案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公民在其死亡前,對其合法所有的財產的歸屬立下遺囑作出明確約定的,依遺囑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龔某乙于2014年12月13日立遺囑將本案訟爭房產由原告龔某甲、林某甲繼承,該遺囑具備形式和實質要件,應認定合法有效。原告龔某甲、林某甲要求按遺囑繼承上述房產,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房產由原告龔某甲、林某甲繼承,所有權歸原告龔某甲、林某甲。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龔某甲、林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辦法:到本院領取省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上訴案件受理費至遲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到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彩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孫錦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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