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與張某與阜新市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738)
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阜細民一初字第00264號
原告:馮某,女。
原告:張某,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齊林,遼寧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阜新市某某醫院(阜新市某某醫院),住所地阜新市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蘭某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齊某某,女,該院產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寶祥,該院法律顧問。
原告馮某、張某訴被告阜新市某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麗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齊林、被告某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寶祥、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張某訴稱,2015年3月21日3時49分,原告馮某以停經9個月余,陣發性腹痛1小時余為主訴,入被告某醫院產三科住院待產。入院后經內診、胎心監護及心電圖等檢查顯示,產婦狀態良好,與孕周相符,胎兒頭位,胎心145次/分,陰道暢,宮頸軟,宮口開1.5cm,初步診斷:1、孕1產0孕40+4周(核對后)單胎頭位臨產;2、臍帶繞頸。2015年3月21日9時25分被告告知產婦入產房待產,于當日13時36分產下一女活嬰,生后不哭,皮膚青紫,無肌張力,Apgar一分鐘評3分。經搶救后患兒仍不哭,5分鐘評3分、10分鐘評6分,初步診斷:1、新生兒重度窒息;2、缺氧缺血腦病。入新生兒科住院治療。患兒于2015年3月23日22時45分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病歷記載死亡原因為:1、新生兒重度窒息;2、新生兒缺氧缺血腦病(重度);3、新生兒顱內出血;4、呼吸衰竭。原告馮某于2015年3月24日出院,實際住院治療3天。因原告馮某在孕期過程中,分別在蘭州軍區烏魯木齊總醫院、新疆瑪麗某某醫院及被告處進行過產前系統檢查,結果均顯示原告腹中胎兒無任何異常情況。多方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過錯診療行為造成了原告女兒死亡的嚴重后果。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因其醫療侵權行為造成的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28159.5元。
被告某醫院辯稱,一、原、被告間存在醫療服務關系。二、被告的診斷準確,治療方式得當,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同意權,履行了告知義務。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法無據。被告的醫療行為無過錯,新生兒重度窒息是由諸多原因導致的,且當患兒病危時,家屬拒絕轉至上級醫院,拒絕呼吸機及CPAP等搶救設備繼續治療,患兒死亡后,被告向家屬建議尸檢未果。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死亡賠償金,原告已請求死亡賠償金后,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應獲得支持。
經審理查明,原告馮某與原告張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3月21日3時49分,原告馮某以停經9個月余,陣發性腹痛1小時余為主訴,入被告某醫院產科三病房住院待產。馮某入院一般狀態良好,產科檢查見宮口開大1.5cm,胎膜未破,胎頭S-2,超聲查檢提示胎兒臍帶繞頸一周。初步診斷:1、孕1產0孕40+4周(核對后)單胎頭位臨產;2、臍帶繞頸。馮某第一產程宮口擴張順利,胎兒狀態平穩。12時40分,馮某被送入分娩室待產,宮口開全,進入第二產程,兒頭S+1,胎心148次/分。13時36分,馮某自由體位自然分娩一女活嬰。胎兒以頭手復合位,臍帶繞頸1周娩出。14時03分,新生兒以”生后不哭、無反應、Apgar一分鐘評3分”為主訴入新生兒科。初步診斷:1、新生兒重度窒息;2、缺氧缺血腦病?醫院給予鎮靜、糾酸,防治感染,維持水電解質平衡等治療。次日新生兒突然出現血氧飽和度下降,心率下降,意識模糊,明顯呼吸困難。醫院給予搶救治療,同時告知家屬病情,家屬拒絕轉院,拒絕呼吸機及CPAP等搶救設備繼續治療。2015年3月23日,患兒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頭顱CT提示不除外顱內出血可能,患兒當晚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1、新生兒重度窒息;2、新生兒缺氧缺血腦病(重度);3、新生兒顱內出血;4、新生兒顱內感染?5、高血糖癥;6、先天性腦血管畸形?7、先天性遺傳代謝病?8、呼吸衰竭;9、先天肺、膈肌畸形?患兒死亡后遺體由醫院存放于冰柜,未進行尸體解剖。原告馮某于2015年3月24日出院,共發生醫療費人民幣5844.5元。
另查明,經原告申請,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對某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患兒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認為:患者馮某因臨產到某醫院就診,醫院明確診斷后讓患者采用自由體位方式分娩,不違反診療原則;但醫院產婦分娩記錄不完整,對及時發現胎位以及難產分娩狀況的判斷存在不利影響,且在出現頭手復合位難產時,未能及時發現及向患方告知轉剖宮術或會陰側切術的可行性,患兒最終分娩出現嚴重窒息,并醫治無效死亡。對此醫院主要在第二產程的觀察處理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兒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該鑒定中心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鑒定意見:某醫院主要在第二產程的觀察處理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兒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住院病志、診斷書、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死亡證明、鑒定意見書等材料在案為憑,經開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一、關于某醫院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原告馮某入被告某醫院產科三病房住院待產,入院查體一般狀態良好。在分娩過程中某醫院的產婦分娩記錄不完整,對及時發現胎位以及難產分娩狀況的判斷存在不利影響,且在出現頭手復合位難產時,未能及時發現及向患方告知轉剖宮術或會陰側切術的可行性,患兒最終分娩出現嚴重窒息,并醫治無效死亡。某醫院對馮某的診療過程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是導致新生兒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某醫院應就該醫療損害給馮某、張某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馮某、張某在患兒搶救過程中拒絕轉院,拒絕呼吸機及CPAP等搶救設備繼續治療,此系患兒死亡的另一因素。因患兒死亡后,未進行尸體解剖,對于患兒的死亡原因不能在病理學層面得以明確。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確定某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馮某、張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二、關于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具體為:醫療費584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對原告請求的100元予以支持;交通費,每天按10元標準計算,對原告請求的20元予以支持;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24555元(49110元/12個月×6個月);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計算,為581640元(29082元×20年),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612159.5元,某醫院賠付489727.6元(612159.5元×80%),其余部分由馮某、張某自行負擔。另外,馮某、張某因其新生兒出生后不久即夭折,精神遭受重大打擊,其訴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法合理,但其請求的10萬元數額過高,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為2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阜新市某某醫院(阜新市某某醫院)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馮某、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人民幣509727.6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41元(原告已預交),由二原告負擔1092元,由被告負擔3049元。
鑒定費人民幣15000元(原告已預交),鑒定差旅費人民幣2000元(原、被告各預交1000元),共計人民幣17000元,由二原告負擔3400元,由被告負擔1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麗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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