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訴莫某某民間借貸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034)
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桃民二初字第41號
原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桃江縣桃花江鎮桃花東路先鋒塘巷**號。
委托代理人羅廣,湖南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為上訴,申請執行等。
被告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桃江縣桃花江鎮花園洞村三泥塘村民組**號。
原告王某與被告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凌云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莫某某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被告莫某某于2012年1月21日以業務發展需要向他借款34000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款后經他多次催收,被告莫某某一直未償還借款。故請求判令由被告莫某某償還他借款34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王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條一份。以證明:被告莫某某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王某借款34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但未約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的事實。
被告莫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質證權利的放棄。
被告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辨意見,亦未提供證據。
對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經舉證、質證,本庭認證如下:
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故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依據原告提供的有效證據及當庭陳述,可確認本案事實如下:被告莫某某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王某借款34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但未約定利息和借款期限。被告莫某某借款后,經原告王某多次催討一直未償還,至今被告莫某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34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莫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屬實,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莫某某借款后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莫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莫某某償還王某借款34000元。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逾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詹凌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文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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