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014)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民一初字第675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深州市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翠如,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的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翠如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吉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3年5月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在認識僅3天后的5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開始同居生活。由于婚前接觸時間較短,了解不夠,共同生活期間發現與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生活僅一個月被告以各種名義向原告要錢財約10000元,并以父親生病為由回四川老家居住至今。后通過網上查看她的聊天記錄,發現她生活不檢點,與多名男子同居生活。婚前給被告彩禮3萬元。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名存實亡的婚姻。
原告就以上陳述提供證據有:1,結婚證,用于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2,QQ聊天記錄,用于證實被告在網上聊天,內容淫穢。3,xx村委會證明兩份,用于證明原、被告結婚后未生育子女,被未在xx居住。4,銀行匯款收據,用于證明給被告舅舅匯款3萬元是給的被告彩禮錢。
被告吉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供的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分析認證如下:結婚證是由有關職能部門頒發的對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證明,應為有效證據。QQ聊天記錄無法顯示是被告吉某某所為。xx村委會的證明雖然證明被告未在該村里居住,但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銀行匯款收據只能證實原告匯款給阿苦**30000元,而且原告沒有相應證據證明阿苦**是被告的舅舅,匯款的30000元也無法顯示該款是彩禮款。所以,被告提供的QQ聊天記錄、xx村委會證明和銀行匯款收據在本案中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查明以下法律事實:原、被告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原被告登記結為夫妻,應彼此相互尊重,共同為建立一個美好家庭而努力,不能動輒以離婚手段來解決存在的問題,而且被告也未到庭陳述,原告提供的證據又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建勇
審 判 員 高 銳
人民陪審員 鄭少廣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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