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成都聯科航空技術有限公司與王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762)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新民初字第782號
原告成都某航空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區西區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姜某華。
委托代理人程曉,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人。
被告王某。
原告成都某航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航空)訴被告王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審判員周航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航空的法定代表人姜某華、委托代理人程曉、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航空訴稱,被告自2013年3月20日至原告單位工作,從事操作工作崗位,被告因嚴重違紀造成原告公司重大損失,于2013年9月4日辭退。被告在職期間,2013年8月15日在工作時由于其在機械設備轉動的情況下長時間串崗,造成其加工的8件錐套產品質量不合格,經兩次返修后仍不合格而報廢;其行為造成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3609.73元,被告至今不予賠償?,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賠償其在工作中造成的損失43609.73元。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于2013年9月5日辭退我,《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上載明的制造工程部審理意見中原告是在辭退我后補充寫的“返修后仍然不可用,全部報廢”,所以返修責任不應算在我身上,更不該說全部報廢責任在我。
原告某航空為支持其訴請,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擬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工作崗位為普車工,該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應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產品質量。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二、2013年9月4月《辭退人員通知單》、《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2013年9月5日《說明》,擬證明被告因嚴重不遵守操作規程,造成原告8件錐套返修數次不合格導致報廢,造成經濟損失,造成不合格的時間是2013年8月15日。該8件錐套經過返修不合格直至報廢。經質證,被告對2013年9月4月《辭退人員通知單》無異議,表示已收到該通知,對《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該處置單系2013年8月19日作出了評審結論,認為可以返修,而原告方的評審人員又于2013年9月5日在該處置單中部補寫“返修后仍然超差,全部報廢”,而9月5日我已被辭退,進行返修的人也不是我操作的,所以報廢不是我的原因;對2013年9月5日《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認為,對被告認可真實性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于《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從形式上看,其表單中部簽寫的“返修后仍然超差,全部報廢”確系2013年9月5日將被告辭退后所簽寫,而在2013年8月19日“制造工程部審理意見”一欄的內容為“超差需返修……,粗糙度過差的不可用(可返),在“主管評審負責人審理結論”一欄的內容為……不合格品需返修,…….,超差錐套退供方返修,合格入庫。為此,在2013年8月19日的評審意見中并沒有確定訴爭錐套全部報廢,故本院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三、《加工承攬業務和工裝委外加工合同》、《成都威特電噴有限公司供方扣款通知單》、《收款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成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票清單》,擬證明由于錐套不合格,訂購方對我方作出3萬元罰款,再加上直接損失,我們要求被告王某賠償43609.73元。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認為這是原告公司與其他人的業務往來情況,與被告無關,被告作為員工不清楚原告的業務關系。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在形式上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是否與本案有關以及是否能支持原告的證明主張,本院在認為部分論述。
四、《仲裁裁決書》,擬證明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擬證明被告負責生產的8件錐套在被告被原告辭退前只是不合格,并未達到報廢。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20日至原告某航空處工作。同日,原告某航空與被告王某簽訂了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
2013年8月19日,原告對被告王某生產的8件不合格錐套進行了評審處置,確定被告王某生產的8件錐套因超差需要返修。
2013年9月4日,原告某航空向被告王某出具了《辭退人員通知單》,該《通知單》載明的辭退原因為:1、被告在工作期間頻繁離開工作崗位同別人閑聊、影響其它崗位同事工作;2、工作期間加工產品返修率高,其中由王某加工制作的錐套8件返修數次后仍不合格導致產品報廢,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同時造成公司質量信譽受損;3、生產進度跟不上,工作狀態散漫。
2013年9月5日,原告某航空向被告王某出具了《說明》一份,該《說明》中載明:1、該員工加工產品返修頻繁,耽誤生產任務完成,產品報廢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同時造成公司質量信譽受損。由王某加工產品造成報廢,公司告知其產品報廢情況后,本人(王某)認為產品制作報廢沒什么關系,態度極其不端正。2、王某9月5日離開公司后,該員工發生的事與公司無關。……,5、該員工上班時間頻繁竄崗,到其它崗位同別人閑聊,影響其它崗位同事工作。公司開會多次提醒大家上班時間不準竄崗、閑談、玩手機等做與工作無關事宜,屢次不改,公司將開除員工并不負擔責任。被告王某在該《說明》中簽署了“以上同意”的意見并署名。自2013年9月5日起,被告王某未到原告某航空公司上班。
結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及辯論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王某作為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其生產工作中造成的產品質量損失?
本院認為,首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是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的管理者、監督者。根據報償責任理論,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為了實現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利益,因此,勞動者勞動行為造成的損失風險也應當歸于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單位來承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者所提供勞動成果的享有者,理應承擔生產經營風險,此種生產經營風險當然包括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風險,故產品質量損失屬于企業生產經營風險的范疇。如果生產企業將勞動者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損失都要求勞動者賠償,無異于單方面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將企業生產經營的風險轉嫁于勞動者,而用工單位只享有利益而不承擔風險。顯然,此種情況有失公允。
其次,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應當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法律表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三種情形,而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與原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并無上述三種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擔產品質量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對于被告王某作為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的過失行為,原告作為用人單位已行使了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將被告王某辭退并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故被告王某的生產過失行為已得到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處理。同時,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來看,在被告王某被辭退之前的評審結論中系認為訴爭錐套可返修,而非全部報廢的狀態。本院還注意到,原告向勞動者所主張的賠償金額43609.73含原告的業務合作單位對原告的罰款3萬元,該罰款金額系基于原告與對外業務單位的合作關系或約定受到的罰款,而非原、被告之間的約定,故原告作為用工單位,讓勞動者承擔其業務往來單位對其的罰款金額于法無據。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成都某航空技術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成都某航空技術有限公司負擔(該款項原告成都某航空技術有限公司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航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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