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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屯民一初字第00952號
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華勇,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春飛,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男,戶籍地安徽省祁門縣,經常居住地安徽省祁門縣。
被告:程某,女,戶籍地安徽省祁門縣,經常居住地安徽省祁門縣,與汪某某系夫妻關系。
上述兩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葉力心,祁門縣祁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貸款公司)訴被告汪某某、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貸款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華勇,被告程某,被告汪某某及程某委托代理人葉力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貸款公司訴稱:2013年6月27日汪某某、程某與XX貸款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祁門縣鴻基大道xxxX幢XX單元202室房屋為汪某某、程某借款向XX貸款公司提供最高額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汪某某、程某向XX貸款公司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180天,從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月利率15‰,如逾期還本付息,應支付借款本金10%的違約金,從逾期日起按利率的150%賠償XX貸款公司損失,并承擔包括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追索費用。合同簽訂后,XX貸款公司依約向汪某某、程某提供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汪某某、程某并未歸還借款本息。為維護XX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特訴于法院請求:1、判令汪某某、程某歸還XX貸款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按月利率15‰支付從2013年7月27日至款清時止的利息,并按月利率22.5‰計算賠償XX貸款公司從2013年12月27日至款清時止的損失;2、判令汪某某、程某支付律師費1萬元;3、判令XX貸款公司對汪某某、程某所有的祁門縣鴻基大道xxxX幢2-202室房屋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汪某某、程某繼續清償;4、汪某某、程某負擔訴訟費用。
XX貸款公司為支持其訴稱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XX貸款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XX貸款公司訴訟主體資格;
2、汪某某、程某身份證及結婚證,證明汪某某、程某訴訟主體資格及夫妻關系;
3、最高額抵押合同、房地產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證明汪某某、程某與XX貸款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且辦理了抵押登記,XX貸款公司取得了房地產他項權證;
4、借款合同、網上轉賬匯款電子回單,證明XX貸款公司已將借款交付汪某某、程某的事實;
5、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證明XX貸款公司為本次訴訟支付律師費1萬元。
汪某某、程某在庭審中辯稱:汪某某、程某向XX貸款公司借款20萬元屬實,愿意分期歸還。XX貸款公司要求按月息15‰支付利息過高,汪某某、程某同意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對于按月息22.5‰賠償損失的訴請不予認可,所訴律師費亦不予承擔。由于抵押房屋不僅為汪某某、程某居住,而且其孩子及父母均居住在內,且汪某某、程某僅此一套住房,故請求法院駁回XX貸款公司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優先受償的訴請。
汪某某、程某為支持其抗辯主張,于舉證期限內向本院遞交以下證據:居委會證明,證明抵押房產的居住情況。
本院認證如下:汪某某、程某對XX貸款公司提交證據1-3三性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汪某某、程某對XX貸款公司提交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持有異議,認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約定存在重復條款,應選擇其中一款。本院認為,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違約金、利息、損失等總和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故對證據4三性予以采信,但對訴請超出法律規定不予以采納。汪某某、程某對XX貸款公司提交證據5有異議,認為系當庭提交,已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本院認為,汪某某、程某與XX貸款公司所簽的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約定了律師費用的承擔,XX貸款公司已實際支付了律師費用,且該律師費用的收取符合《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故XX貸款公司有權向汪某某、程某主張,對證據5三性予以采信。
XX貸款公司對汪某某、程某提交證據有異議,認為只要是合法的抵押登記房產,在抵押人未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即可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認為,汪某某、程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其債務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抵押登記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該房屋現居住現狀并不影響抵押權人就該房產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對汪某某、程某提交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對關聯性不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汪某某、程某作為乙方與XX貸款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180天,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12月26日。借款利息為月息15‰,甲方將借款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如乙方未按時歸還借款本金的,乙方支付借款本金10%的違約金。如乙方逾期歸還借款本金或逾期支付借款利息的,從逾期日起,逾期金額乙方按利率的150%賠償甲方損失。甲方追索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生的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追索費用由乙方承擔。程某作為汪某某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同日XX貸款公司作為抵押權人與汪某某、程某作為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汪某某、程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祁門縣鴻基大道xxxX幢2-202室房屋作為抵押物,為汪某某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的借貸業務,實際形成的債權的最高余額20萬元向XX貸款公司提供擔保。最高額抵押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連續擔保期間形成的最后一筆主債權到期之日起四年,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額內發生的業務,抵押人對其承擔擔保責任。抵押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2013年6月27日汪某某、程某與XX貸款公司對坐落于祁門縣鴻基大道xxxX幢2-202室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房地產他證祁房字第20xxx15號】。同日XX貸款公司通過其賬戶匯入汪某某賬戶20萬元。汪某某收到借款后僅支付了至2013年7月27日止一個月的利息。
另查明:汪某某與程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6月25日XX貸款公司與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本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并支付了代理費1萬元。
本院認為:汪某某、程某向XX貸款公司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汪某某、程某以其房產為其借款向XX貸款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與XX貸款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各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XX貸款公司已將借款按借款合同約定交付汪某某,汪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XX貸款公司有權依借款合同約定,要求汪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和借款期限內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汪某某與程某系夫妻關系,且程某亦作為借款合同當事人,應對本案的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汪某某、程某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以其所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與XX貸款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登記,該合同采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額決定著XX貸款公司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范圍,而XX貸款公司按普通抵押合同主張權利,與法律規定不符。故XX貸款公司要求以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訴請,應在最高債權額限度20萬元內予以支持。XX貸款公司主張按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賠償損失,其中所訴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借款期滿后利息及賠償損失兩者之和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倍,與法相悖,故對該部分訴請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為宜,對超出部分訴請,依法不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已約定了律師費的承擔,另最高額抵押合同也約定了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抵押權人為實現債權的費用,XX貸款公司在實現債權的訴訟過程中實際支付了律師費用,該費用的收取符合相關的規定,故XX貸款公司的該項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汪某某、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及計算至2013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15100元;
二、被告汪某某、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付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損失(以2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汪某某、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1萬元;
四、如被告汪某某、程某在本判決指定付款期限未履行本判決第一至三項確定的還款義務時,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汪某某、程某所有的位于祁門縣鴻基大道xxxX幢2-202室房產【房地產他證祁房字第20xxx15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20萬元之內優先受償,優先受償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汪某某、程某繼續清償;
五、駁回原告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由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22元,汪某某、程某負擔2003元。因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預交,故汪某某、程某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黃山市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20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 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吳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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