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與陳某某因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0閱讀量:(1393)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鯉民初字第110號
原告: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
委托代理人:楊忠勛、林配金,福建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
委托代理人:黃宏陽、莊銘瑋,福建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甲與被告陳某某因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佩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配金,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宏陽、莊銘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甲訴稱,2002年間,其與被告陳某某相識,同年11月6日兩人登記結婚,2003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黃某乙。雙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缺乏交流,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且被告未能盡到做母親的責任,孩子長期由原告父母幫忙照看。2013年5月,雙方矛盾激化分居,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生子現隨原告生活。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準許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黃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按規定支付婚生子撫養費至年滿18周歲。
被告陳某某辯稱,一、其與原告黃某甲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長,被告希望保持家庭的完整,不同意離婚。雙方在婚前認識并交往一段時間,互相比較了解,是在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上登記結婚的,所以夫妻感情基礎牢固;二、雙方婚后也能和諧相處。結婚13年間,雙方無大矛盾,都可以和諧相處,即使有矛盾也是正常的,但還不至于感情破裂。且原告所訴不實,婚生子11歲了,平時都是被告在照顧,并不像原告所說,被告對孩子不管不顧;三、原告所稱其為了家庭生活,在外四處奔波做生意,被告對原告的工作也十分支持;四、原告所訴雙方分居不實,原、被告的家都在泉州,被告偶爾回娘家小住,并非是原告所謂的分居;五、雙方共同的財產有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豐田花冠小轎車一輛,債務有用于共同生活及支持原告做生意而產生的欠款,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所欠款項約人民幣9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間,原告黃某甲與被告陳某某相識后戀愛。20**年**月*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黃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關系尚好。近年來,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13年1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原、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戶口簿、結婚證各一份等證據為證,以上證據,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甲與被告陳某某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系自由戀愛結婚,感情基礎較好。只是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以致于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并希望為了婚生子的成長環境,保持家庭的完整。在原告未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原告主張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雙方能夠珍惜夫妻間的感情,加強溝通交流,及時處理好家庭關系,改正各自的不足,相互尊重與理解,相互關心與愛護,相互體諒與照顧,夫妻關系有望得到改善。綜上,原告黃某甲請求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黃某甲與被告陳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黃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佩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吳銘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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