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南某某與李某、XX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1434)
陜西省宜君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君民初字第00192號
原告:南某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張趙榮,男,陜西宜陽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宗安,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銅川市王益區xx街xx號付2號。
負責人:卓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南某某與被告李某、XX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趙榮,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宗安,被告XX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某某訴稱,2013年4月1日10時20分,李某駕駛陜B2NN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棋周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KM+350M處超越前方同方向南某某駕駛的陜BENNN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時,與陜BENNN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刮擦,致南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南某某被送往銅川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腦挫裂傷、顱骨多發性骨折、左側腦脊液耳漏硬膜外血腫、硬膜外血腫、硬膜下積液、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擦傷并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眼球鈍挫傷、左眼視神經挫傷。住院45天,花去醫療費37918.9元,之后幾次南某某復查診斷、購藥花去686.23元,共計醫療費38605.13元。宜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南某某無事故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賠償原告醫療費38605.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1526元、誤工費14280元、護理費17850元(其中住院期間10710元、出院休養期間714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38元、食宿費1527元(餐費477元)、傷殘鑒定費800元,合計92976.13元,扣除李某已支付30000元,實際賠償金額62976.13元。由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賠償限額內向南某某直接賠付,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擔。
南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1、事故認定書1份,來源于宜君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為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
2、保險單復印件2份,來源于宜君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為證明陜B2NNN號車投有交強險與商業險的事實;
3、診斷證明1份、病歷1份(19頁)來源于銅川市人民醫院,為證明南某某傷情及醫治情況;
4、醫療票據15份,來源于銅川市人民醫院,為證明南某某支付醫療費8605.13元,其余醫療費系李某支付的事實;
5、欠條1份,來源于李某向南某某出具,為證明李某未向南某某付清醫療費的事實;
6、鑒定書1份,來源于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為證明南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的事實;
7、交通費票據29張,來源于銅川市第一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25張)、西安城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4張),為證明南某某支付交通費438元的事實;
8、住宿費票據13張,來源于銅川市王益區**旅社,為證明護理人員支付住宿費用的事實;
9、餐飲票據40張,來源于餐飲部門,為證明南某某住院期間支付用餐費用的事實;
10、鑒定費票據1份,來源于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為證明南某某支付鑒定費用800元的事實;
11、工資證明單1份,來源于陜西xx醫藥有限公司,為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
12、證人王某峰的出庭證言,為證明南某某支付交通費的事實。
被告李某辯稱,已經向南某某支付醫療費30252元。法院在處理時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李某。南某某未戴安全頭盔,有一定過失,應承擔部分責任。
李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醫療票據4份,來源于銅川市人民醫院,為證明李某支付醫療費30252元的事實。
被告XX保險公司辯稱,對事實部分無異議,對有證據支持的賠償愿意承擔,無證據支持的請求則不予承擔。
XX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
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
南某某對李某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李某對南某某提供的證據1、2、3、4、5、6、10、12無異議;對證據7提出異議,認為交通費票據過多,請法院對合理部分酌情處理;證據8護理人員住宿費用,請法院酌情處理;證據9不予認可,與伙食補助費重復計算;證據11不予認可,無其他證據佐證。
XX保險公司對南某某提供的證據1、2、3、4無異議;證據5不發表質證意見;證據6不予認可,理由是南某某在沒有完全康復情況下做的鑒定,不符合客觀事實;證據7交通費用,請法院酌情處理;證據8不予認可,證據9的質證意見與李某對該證據質證意見一致;證據10不認可,因該費用不在保險范圍內;證據11的質證意見與李某對該證據質證意見一致;證據12提出異議,認為證人無資質,也沒有營運證明。
綜合分析本案的證據效力:
南某某提供的證據1、2、3、4李某、XX保險公司均無異議,予以確認;證據5雖XX保險公司不陳述質證意見,但南某某與李某提供的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庭審中兩人的陳述均能夠證明各自支付醫療費的事實,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6XX保險公司在庭審時口頭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申請,又未提供反駁證據,對該證據效力予以確認;證據7其中銅川市第一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7張票據(發票號碼0xxx1—0xxx7),南某某未作出合理說明,其存疑較大,對上述票據,不予確認。對其他交通票據,予以確認;證據8李某與XX保險公司均未提供反駁證據,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9與南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相沖突,對此證據,不予確認;證據10結合鑒定報告書,予以確認;證據11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能證明護理人實際減少收入事實,不予確認;證據12證人未取得交通部門營運資質,其證言與南某某主張的事實不一致,且南某某陳述的租車用途非緊迫和必要情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李某提供的證據南某某與XX保險公司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日10時20分,李某駕駛其所有的陜B2NNN號北京現代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棋周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KM+350M處超越同方向前方南某某駕駛的陜BENNN號勁隆牌JLxxx型普通兩輪摩托車時,兩車發生刮擦,致南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南某某被送往銅川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腦挫裂傷、顱骨多發性骨折、左側腦脊液耳漏、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硬膜下積液、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擦傷并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眼球鈍挫傷、左眼視神經挫傷。南某某住院45天,期間由女兒南某甲在醫院陪護。南某軍支付醫療費8605.13元,李某支付醫療費30252元,醫療費合計38857.13元。2013年4月15日宜君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銅公交認字〔2013〕第0xx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南某某無責任。2013年7月27日,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公正司鑒〔2013〕醫臨鑒字第2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某某外傷性腦脊液耳漏屬十級傷殘。因該起交通事故南某某支付交通費354元,護理人員住宿費1050元,鑒定費800元。
陜B2NNN號北京現代牌小型普通客車,注冊日期2011年8月2日,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8月。2012年8月6日,李某為其所有陜B2NNN號北京現代牌小型普通客車與XX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險合同,保險期限2012年8月7日0時起至2013年8月6日24時止。雙方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3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次日李某為上述車輛與XX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期限2012年8月8日0時起至2013年8月7日24時止。
查明南某某系農村居民,南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時南某某未戴安全頭盔。南某某所有的陜BENNN號勁隆牌JLxxx型普通兩輪摩托車,注冊日期為2009年4月10日,檢驗有效期至2011年4月。
陜西省2012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南某軍是否有過錯,能否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在此應當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交通事故責任本質上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的成因和雙方過錯程度所作出的一種結論,而不是劃分賠償責任的依據,它的責任者只能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民事賠償責任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它既可能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也可能是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關聯的人。可見,兩種責任的內容和性質及承擔責任的主體有著本質區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不能代替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自然人的健康權受法律法規保護,李某駕駛車輛在超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李某駕駛后車,超載南某某駕駛的前車時,李某相對處于優勢,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造成南某某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南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違法駕駛摩托車,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戴安全頭盔,且造成受傷部位主要是頭部,南某某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據此,李某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南某某自行承擔10%的賠償責任。醫療費38857.13元,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45天×30元/天),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營養費1000元,根據南某某的傷殘情況(病歷建議繼續住院治療)參照受害人病歷中有加強營養的醫囑,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11526元(5763元/年×20年×10%),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的誤工時間,南某某請求按120天進行計算,結合南某某的傷殘情況,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即按115天計算誤工時間;南某某請求每日119元,符合相關規定,誤工費確定為13685元(115天×119元/天)。護理費,南某某主張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按2人計算,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未有明確意見,護理人員按1人計算護理費用。護理期限結合南某某提供的鑒定意見書,體格檢查:自主行動,問答切題,查體合作。根據南某某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100天,護理費按每日100元計算,護理費確定為10000元(100天×100元/天×1人)。關于精神撫慰金,結合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確定精神撫慰金為4000元。交通費354元,有正式票據,予以支持。南某某主張的住宿費1050元,鑒定費800元,予以支持。合計賠償金額82622.13元。南某某主張的餐費427元,其已經主張了住院伙食補助費,該費用系重復計算,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李某與XX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XX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向南某某進行賠償。李某與XX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志的體現,無法定無效情形,兩份合同合法有效,XX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履行賠償義務。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南某某賠償傷殘賠償金40615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南某某賠償醫療費10000元。剩余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1207.13元,李某承擔28086.42元,南某某自行承擔3120.71元。李某已經向南某某支付賠償30252元,故XX保險公司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向李某支付賠償28086.42元,李某多支付2165.58元,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時從南某某賠償額50615元中扣減,支付給李某,即XX保險公司向南某某支付賠償48449.42元,向李某支付賠償302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南某某支付賠償48449.42元,向李某支付賠償2165.58元。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向李某支付賠償2808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6元,減半收取933元,由李某負擔840元,由南某某負擔93元。鑒定費800元,由李某負擔720元,由南某某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邱欣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