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1599)
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旬陽民初字第00020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陜縣人,農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伍天忠,陜西漢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先波,陜西漢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旬陽縣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乙,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登產,陜西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河南省芮城縣人,農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學林,旬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景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伍天忠、胡先波,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惠某某、張登產,被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學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0年至2012年經被告吳某某組織,為某某公司干活,截止2012年8月,被告拖欠工資7200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吳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資72000元。
原告王某某提供欠條一張,證實吳某某拖欠工資72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某某公司于2009年8月設立。設立前因經營特種項目,故于2009年5月通過競價拍賣以526萬元取得旬陽縣原公館鄉**村二組多金屬礦探礦權,前期投資近500萬元。2010年2-3月份,某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簽訂了探礦坑道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對掘進要求、安全責任、工程費用、工程結算進行了明確約定,其中特別約定吳某某自帶工程施工人員和設備、自購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種材料和配件、自負工程施工所產生的費用、吳某某以礦山名義在外產生的債務一概與某某公司無關,吳某某探礦中所回收的副采礦收入與某某公司五五分成。某某公司與吳某某已經按照協議進行了礦石利益分配。某某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原告與被告吳某某是否存在勞務關系、債務關系,某某公司一概不知。原告訴訟事實不清,法律關系錯誤。吳某某雇傭工人的報酬,應由吳某某負擔。吳某某與原告惡意串通,向某某公司索要勞務費,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
1、某某公司營業執照、探礦權證書,證實某某公司經營的探礦項目屬于特設項目。
2、探(采)礦坑道工程承包合同,證實與被告吳某某坑道掘進要求、安全責任、工程費用、工程結算約定情況,吳某某自帶工程施工人員和設備、自購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種材料和配件、自負工程施工所產生的費用、吳某某以礦山名義在外產生的債務一概與某某公司無關。
3、吳某某、吳某丙、伍某某、屈某某向旬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控告書,證實四人之間是合伙關系,吳某某與原告之間存在惡意串通。
4、旬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3)2號決定書,證實吳某某以個人名義組織工人開礦,與民工之間屬于雇傭關系。
5、證人陳某學、陳某興、陳某田、李某軍的證言,證實吳某某雇傭的工人與某某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是吳某某個人行為。吳某丙、伍某某、屈某某、夏某某與吳某某是親屬關系。
被告吳某某辯稱,拖欠王某某工資屬實。某某公司轉讓礦山,要求吳某某撤出工地,又未進行工程結算,導致被告吳某某沒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資。待某某公司結算后,才能支付原告工資。時下,期盼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被告吳某某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被告吳某某無異議,內容真實可靠,與吳某某拖欠原告工資的事實關聯程度高,本院認定該欠條對于吳某某拖欠原告工資的事實具有完全證明力,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1-5證據,涉及某某公司的主體資質、與吳某某約定的權利義務、吳某某的投訴及相關部門處理意見、民工系吳某某雇傭等內容真實可靠,與吳某某雇傭民工的事實關聯程度高,且與吳某某陳述相互印證,本院確認某某公司1-5證據對吳某某雇傭民工的事實存在,具有完全證明力,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0年3月,被告某某公司(甲方)與被告吳某某(乙方)簽訂探(采)礦坑道工程承包合同,乙方承包甲方坑道掘進工程,約定了掘進尺寸、安全責任、工程費用、工程結算等內容,乙方自帶工程施工人員和設備及施工所產生的所有費用,乙方以礦山名義在外產生的債務關系一概與甲方無關,甲方將坑道所采礦石的50%分給乙方,作為支付乙方的全部工程款,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被告吳某某組織民工進行施工,某某公司按照約定將出售礦石獲款分給吳某某80余萬元。期間,吳某某雇傭原告給其打礦井。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吳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欠原告工資72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雇傭原告王某某為其開挖礦井,雙方之間建立勞務合同關系,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拖欠王某某的報酬。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與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關于此節情況的辯解意見,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某某勞務報酬72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旬陽縣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景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