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趙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1閱讀量:(1742)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548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常靜,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陽,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顧世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靜、李陽,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訴稱,楊某某與趙某某于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并同居,同年生育長子趙某,20**年**月**日雙方在唐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女兒趙某甲。楊某某與趙某某結婚后,因生活習慣不同、性格差異較大,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雙方長期分居,現在楊某某帶著女兒趙某甲在鄭州生活,趙某某帶著兒子趙某在平頂山生活,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故訴至法院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判決雙方離婚;2、婚生子趙某由趙某某撫養,女兒趙某甲由楊某某撫養,趙某某每月支付趙某甲撫養費700元;3、對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平頂山某小區的房屋)依法予以分割;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趙某某承擔。
趙某某辯稱,趙某某不同意離婚;雙方夫妻感情尚可,能繼續生活下去;而且兩個孩子年齡小,需要一個完整的家庭。
經審理查明,楊某某和趙某某婚前經人介紹認識并同居,20**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趙某,20**年**月**日雙方在唐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名趙某甲。2012年11月,楊某某去鄭州工作,雙方開始兩地分居,因缺乏溝通引發矛盾,以致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由結婚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楊某某與趙某某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子趙某、一女趙某甲,雙方夫妻感情尚可。夫妻雙方在生活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所難免,對此應經常溝通,互諒、互讓,避免矛盾加深。故本院對楊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楊某某與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世法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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