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450)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衛民初字第230號
原告:霍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龍尤,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丁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某,女,19**年**月**日出生,該公司職工。
原告霍某某訴被告劉某某、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龍尤,被告劉某某,被告XX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霍某某訴稱,2014年11月13日17時2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豫DENNN號小型轎車在礦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鴻翔路左轉彎時,與騎自行車沿礦工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霍某某相撞,致使原告霍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衛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霍某某無責任。被告劉某某購買的豫DENNN號車輛已在被告XX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霍某某醫療費29500元、誤工費6000元、護理費20520元、交通費1920元、營養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財產損失340元,以上費用合計共63100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劉某某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承擔,不是我們的責任我們不承擔。
被告XX財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只投有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不予承擔。醫療費用只承擔醫保用藥范圍內的費用,超出部分不予賠償。我公司對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7時20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豫DENNN號小型轎車在平頂山市礦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鴻翔路左轉彎時,與騎自行車沿礦工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霍某某相撞,致使原告霍某某受傷。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衛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霍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霍某某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損傷,右膝脛骨平臺后緣骨折,雙肘關節外傷,腰部外傷,高血壓病,至2015年3月19日共花費門診檢查及住院醫療費41770.36元。期間,被告劉某某墊付醫療費用共計12360元。庭審中,原告霍某某予以認可。霍某某訴稱至2015年3月12日尚未出院,訴請的截至該日住院醫療費用實為29410.36元。
另查明,劉某某駕駛的豫DENNN號小型轎車為其所有,該車在XX財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合同期間為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原告霍某某的訴訟請求及提供的證據,本院對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其訴稱至2015年3月12日尚未出院,訴請的截至該日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9410.36元。不含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療費用共計12360元。2、誤工費。霍某某在平頂山市衛東區xxx飯店打工,平均每月工資1500元。截至其訴請的2015年3月12日共計誤工時間為4個月,則誤工費為6000元。3、護理費。原告未提供醫療機構作出的需二人護理的明確意見,護理人數依法確定為一人護理。其訴請護理人有其夫陳某國,陳某國為平煤十二礦職工,該單位出具加蓋平頂山xx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礦特業管理中心印章的書面證明及工資表,顯示陳某國在2014年6-11月份的平均工資為3335.91元,因護理霍某某而工資扣發。則護理費為13343.64元。(具體為3335.91元/月÷30天×120天)4、交通費本院酌定為1200元;5、營養費1200元(10元/天×120天);6、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30元×120天)。7、財產損失。庭審中,二被告對其住院期間購買拐杖和護膝予以認可,該二項物品價值為85元,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門診費票據、本人及陳某國的誤工及收入情況證明、工資表、收入證明、營業執照、保險單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被告劉某某提供的收據、門診費票據、收據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憑,這些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身體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侵害,如違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霍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霍某某受傷。該事故經平頂山市公安交警支隊衛東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霍某某無事故責任;原、被告對此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采信。因此,被告劉某某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被告劉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XX財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六條的規定,被告XX財險公司應在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根據事故責任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霍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中:醫療費(不含被告劉某某墊付)、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4210.36元,屬于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項目,首先由被告XX財險公司在該項目限額內足額賠償保險金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的損失24210.36元,由原、被告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按照相應比例分別承擔相應損失,因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霍某某無事故責任,則超出部分損失24210.36元應由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霍某某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20628.64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由被告XX財險公司在該項目限額內賠償保險金20628.64元。故被告被告XX財險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霍某某30628.64元,被告劉某某另行賠償霍某某醫療費等24210.36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霍某某賠償保險金共計30628.64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霍某某賠償醫療費等24210.36元。
三、駁回原告霍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826元,原告霍某某負擔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烈貞
審 判 員 張武杰
人民陪審員 李東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朱小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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