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54)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懷鶴民二初字第47號
原告: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侗族。
委托代理人:杜顯成,湖南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312201310718818。
被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羅焱獨任審理,代理書記員汪洲擔任法庭記錄。本案于2014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杜顯成,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被告自2011年以來分別以合伙投資婁底xx廟修路籌備資金、廣西來賓某木材加工廠提供原木等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計90000元,有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據為證,同時被告李某承諾以每月本金的3%計息。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推脫,雙方便重新在借條上約定了還款期限為2012年5月25日。但還款期限到后,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被告李某辯稱,被告向原告實際借款只有30000元,且約定了月息為5%,90000元的借條是原告以被告未還息加上賠償部分合計得來,并逼迫被告出具90000元借條,且被告按每月1500的利息向原告支付了7、8個月。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認可之前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諾于2012年5月25日之前償還,借條上并有見證人孔祥方、朱連紅簽名。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上述事實,上述事實,經本院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有下列證據證明:
1、原、被告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基本身份情況;
2、借條原件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關于借款的相關約定;
3、庭審筆錄一份,證明本案其他事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條予以證實,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陳述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不一致,又無其他證據證實,屬對利息部分約定不明,應視為無息;被告辯稱實際借款只有30000元,且償還了部分利息,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之后果,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羅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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