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滕某某、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89)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懷鶴民二初字第236號
原告:尹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顯成(特別授權),湖南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312201310718818。
被告:滕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特別授權),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滕某某、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羅焱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黃三玉、文星組成合議庭,代理書記員向燕勤擔任法庭記錄,于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顯成、被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滕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訴稱,2014年12月3日,被告滕某某以資金緊張為由,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承諾每月利息為2分,原告故將5萬元現金借給被告,被告承諾3個月償還,但至今被告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4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
原告尹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原被告身份證明復印件一組,擬證明原被告身份主體資格;
證據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兩被告婚姻登記時間、地點;
證據3、借條原件一張,擬證明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唐某某辯稱,原告訴稱被告開發葡萄園需要資金周轉與事實不符,且借款與被告唐某某無關,被告家中比較富裕,不需要向他人借款;被告滕某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屬共同債務,與被告唐某某無關;被告滕某某有賭博惡習,且家庭組織內部會議時被告滕某某曾書面承諾如未經被告唐某某同意對外借款,與被告唐某某無關,由被告滕某某個人償還;原告明知被告滕某某有賭博惡習,仍然受到高息誘惑借款給被告滕某某,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唐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李某英調查筆錄一份,擬證明滕某某借錢是還賭債利息;
證據2、協議書一份復印件,擬證明滕某某的借款由自己承擔,與唐某某及家里無關;
證據3、證人滕某喜、陳某勇、李某英證言三份,擬證明被告滕某某有賭博惡習,在家人主持下,滕某某曾簽訂一份協議,承諾不再賭博,如未經被告唐某某同意對外借款,與被告唐某某無關,由被告滕某某個人償還。
被告滕某某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唐某某對于原告尹某某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唐某某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3認為與其無關,本院認為,該借條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且與本案相關,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1原告認為該筆錄未涉及該筆借款,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協議只能證明證人李某英因獲悉被告滕某某有賭博惡習向其出借借款,但無法證明本案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2被告認為該協議對本案原告無約束力,本院認為,該份協議系被告滕某某、唐某某二人就滕某某借款事宜的內部約定,對外不發生約束力,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三份證人證言,原告認為證人不清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三證人對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均不清楚,該三組證言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通過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2014年12月3日,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尹某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約定月利率2%,借期四個月,2015年4月3日償還本息.借期到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滕某某至今未償還任何本息,原告故訴至法院,形成糾紛。
另查明,被告滕某某與被告唐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尹某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出具借條予以證實,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該筆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滕某某至今未償還任何本息,已構成違約,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滕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標準,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因原告只主張被告償還4000元利息,應以原告主張為準。因該筆借款發生在被告滕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唐某某應承擔共同償還義務。被告唐某某辯稱該債務被告唐某某不知情,不屬夫妻共同債務,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實該情形,對此被告唐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之后果;被告唐某某辯稱被告滕某某曾書面協議承諾其對外借款由其自己償還,但該協議對外不能發生約束力,對于被告唐某某的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唐某某辯稱該借款用于賭博,系非法債務,不應受法律保護,本院認為,原告在出借該筆借款時并不知該借款的用途,且被告唐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該筆借款用于賭博,對于被告唐某某的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滕某某、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尹某某借款本金5萬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滕某某、唐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 焱
人民陪審員 黃三玉
人民陪審員 文 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向燕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