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段某甲訴被告馬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566)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華法民初字第1788號
原告:段某甲,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貫玲,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申鳳山,濮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某甲訴被告馬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貫玲,被告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申鳳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3年3月5日在濮陽市華龍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后債權歸原告所有。離婚后,原、被告的債務人向被告償還了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70萬元,但被告拒不將該70萬元交付給原告。雙方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有豫某轎車一輛、位于某市某街某小區某號樓某單元某樓西的房屋裝修增值部分及室內家用電器、家具等財產、重慶購買的房產一套及被告向單位繳納的集資款5萬元,原告要求對離婚協議書未涉及的此部分財產重新分割。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2013年3月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的內容,即被告返還原告現金70萬元;要求被告將未分配的共同財產折價補償給原告3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請求的70萬元債權是原告及其哥哥段某乙假借被告之名由原告操作形成的借貸關系,被告只是頂名的債權人,債務人將70萬元債權歸還被告之后,被告將該70萬元還給了原告及其哥哥段某乙。從被告提交的原告日記算賬清單上看,原告是該70萬元借款、還款的具體操辦人,并經原告的手已結清。從被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清單上看,段某乙籌款及債務人還款的錢數、時間完全吻合,證明該70萬元債權實際債權人是段某乙,不屬于原、被告共同債權。位于某街某小區某號樓某單元某樓西戶的房產、裝修及室內家用電器、家具等財產均是由被告父母出資,房產證上是被告父母的名字,實際應歸被告父母所有。重慶的房屋房產證上雖是被告與被告父親共同所有,但該房產是由被告父母出資購買,實際應歸被告父母所有。車輛豫某雷諾越野車根據離婚協議第三條第3款應歸被告所有,該車輛已經按協議履行完畢,原告再次提出分割該財產無理無據。被告向單位繳納集資款5萬元是于原、被告離婚后,該集資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無權要求分割。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3年3月5在濮陽市華龍區民政局登記協議離婚,原、被告離婚協議第三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如下:“1、存款:無;2、房屋:被告名下房地產所有權歸被告所有;3、其他財產:所經營的所有生意中的貨品、流動資金、保證金等資產歸被告所有;車輛歸被告所有。該協議第五條對婚后債權約定如下:婚后債權歸原告。”
另查明,2012年7月2日被告與白某甲、李某某、白某乙簽訂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并由濮陽市中意公證處進行公證。該合同主要約定:被告向白某甲、李某某提供借款40萬元,期限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月2日,白某甲、李某某自愿以被告認可的房產向被告提供抵押,白某乙自愿為白某甲、李某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2012年8月7日,白某乙向被告借款30萬元。2013年3月7日、8日、10日,白某乙通過銀行轉賬、現金存入方式,支付被告款533000元;原告提交白某乙出具還款說明,除證實以上還款行為外,還證實2014年4月5日白某乙在xx門口將17萬元現金還與被告;被告提交白某乙出具還款說明,內容主要為:“2012年下半年白某乙急需用錢,通過段某乙認識被告,借錢時被告稱錢是其親戚和朋友湊的,以被告名義辦理手續......,最后一次還款是4月5日,原、被告均在場,原告把借條給白某乙后,白某乙把17萬元現金給了他們。”
再查明,位于某市某小區的房產證號為某號,丘(地)號為007-12,房屋所有權人為馬某乙。豫某號小型越野客車于2013年3月6日自原告名下轉移登記到馬某乙名下。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濮陽市百川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繳納出資5萬元整。
本院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后債權歸原告所有,通過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白某乙出具的還款說明等,可以確認白某乙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被告借款70萬元,并在原、被告離婚后將該70萬元還給被告,被告在庭審中亦承認白某乙將該70萬元還給被告,故被告應按照雙方協議約定將該70萬元款給予原告,原告對此70萬元債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名下房地產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歸被告所有,車輛歸被告所有,雙方未明確約定具體房屋及車輛牌號,應當認為在被告名下所有房地產包括房屋裝修增值部分及被告名下所有車輛均歸被告所有,故原告請求分割豫某轎車一輛、位于某市某街某小區某號樓某單元某樓西的房屋裝修增值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所稱重慶購買的房產一套,因原告未提供該房屋所有權證書,且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名下房地產所有權歸被告所有,故原告請求分割重慶房產一套,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向單位繳納集資款5萬元是在原、被告離婚后發生,該集資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案不予處理。被告辯稱本案爭議的70萬元債權不是原、被告共同債權,其實際債權人是原告及其哥哥段某乙,但結合經濮陽市中意公證處公證的被告與白某甲、李某某、白某乙簽訂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還款等證據,明顯與被告上述辯稱意見相矛盾,被告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應當知道自己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其上述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甲支付原告段某甲款7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如果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50元,由原告段某甲負擔550元,被告馬某甲負擔3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在七日內交納與一審受理費金額相同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煒
審 判 員 馮志剛
人民陪審員 魏藝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逯瑞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