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雷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502)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溆民一初字第733號
原告: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
委托代理人:張貽軍,溆浦縣三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漢族,務農。
委托代理人:鄧宇,湖南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燁,湖南宏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韋建玲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書記員高海香擔任庭審記錄,于2015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貽軍、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宇、陳燁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年**月**日登記結婚。由于雙方認識時間短,沒有相互了解就草草結婚,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吵架,曾多次協商離婚,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后一直相敬如賓,夫妻感情十分融洽,生活和睦,被告婚后兩年內三次懷孕又三次流產,對身體造成巨大傷害尚未恢復,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雙方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爭吵為夫妻相處之常事,夫妻感情從未破裂,被告希望原告能履行丈夫的義務,雙方一同維護好這個家庭。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經人介紹相識,20**年**月**日在溆浦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雙方生育小孩的問題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又缺乏溝通,夫妻感情逐漸淡薄,故原告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經本院公開開庭審理,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和辯論,本院確認,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溆浦縣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被告20**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實;
2、本院2015年8月12日庭審筆錄1份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婚后因雙方生育小孩的問題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又缺乏溝通,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以后相互理解,注重溝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雷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建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高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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