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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潛江民初字第01096號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河南省登封市人,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清潔工。
委托代理人張葉盛,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無業。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奇,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全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關璐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葉盛、李敏,被告全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齊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3月4日6時10分許,被告全某某駕駛鄂L×××××號東鳳雪鐵龍小型轎車沿219省道由高場向廣華方向行駛至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門口一橋橋頭時,車輛左前保險杠將正在過人行橫道的原告李某某撞倒,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公交證字(2013)第00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全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擔責任。原告李某某受傷后,先后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9天。被告全某某為原告李某某墊付醫療費20000元(人民幣,下同),交通費3000元,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李某某墊付醫療費10000元。原告李某某的傷情經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評定為Ⅹ級傷殘、誤工時間210天、護理時間70天、后期治療費3000元。被告全某某為其所有的鄂L×××××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2014年2月26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全某某就賠償事宜在湖北省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達成協議,但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理賠,原告李某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103978.17元(含被告保險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被告全某某墊付的醫療費20000元、交通費3000元)。
被告全某某辯稱,1、交通事故事實屬實。2、涉案車輛已購買保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3、被告全某某已經為原告李某某墊付23000元,應予以扣除。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交通事故事實屬實,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2、本案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不當。因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全某某經交警部門調解,已于2014年2月達成調解協議,侵權法律關系轉變為合同法律關系,所以原告李某某不應再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3、既然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全某某已經于2014年2月達成協議,那么原告李某某的經濟損失計算標準應參照2013年的賠償標準計算,而不應按照2014年的賠償標準計算,請法院依法核定。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時10分許,被告全某某駕駛鄂L×××××號東鳳雪鐵龍小型轎車沿219省道由高場向廣華方向行駛至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門口一橋橋頭時,車輛左前保險杠將正在過人行橫道的原告李某某撞倒,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李某某受傷后,先后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9天,開支醫療費54217.13元。事故發生后,湖北省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公交證字(2013)第00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全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擔責任。2013年9月20日,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江醫司鑒所法醫臨床鑒(2013)1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李某某的傷情評定為Ⅹ級傷殘、建議賠償指數為0.12;誤工時間210天、護理時間70天、后期治療費3000元。被告全某某為其所有的鄂L×××××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
根據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賠償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為97486.01元,其中醫療費54217.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950元[應為5900元(100元/天×59天),但原告李某某只主張2950元,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后期治療費為3000元,殘疾賠償金19241.04元(22906元/年×(20年-13年)×12%],護理費4987.84元(26008元/年÷365天×70天),交通費為3000元(酌定),誤工費6090元(870元/月÷30天×21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酌定)。此外,原告李某某支付鑒定費1400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已墊付原告李某某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被告全某某已墊付原告李某某醫療費2000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23000元。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湖北省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交證字(2013)第00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單、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江醫司鑒所法醫臨床鑒(2013)1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病歷資料、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病歷資料及醫療收費收據、工資證明等證據佐證,并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全某某駕車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讓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湖北省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全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擔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全某某應對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原告李某某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合計60167.13元(醫療費54217.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5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超出了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10000元賠償限額,應被告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原告李某某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合計37318.88元(殘疾賠償金19241.04元、護理費4987.84元、交通費3000元、誤工費60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未超出交強險110000元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據實賠償。原告李某某的經濟損失扣除上述二項后余52167.13元(97486.01元-45318.8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的賠償范圍內賠償。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李某某97486.01元。被告全某某墊付的23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從其應賠償給原告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97486.01元中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全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已為原告李某某墊付人民幣1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87486.01元。關于原告李某某支付的鑒定費1400元的承擔問題,由本院依法決定。原告李某某部分訴請過高或無證據證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雖然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全某某于2014年2月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但被告保險公司并未認可該調解協議的具體賠償數額及賠償標準,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時也對原告李某某訴請的損失數額提出了異議,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確定二被告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和具體數額,原告李某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有法可依,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損失應當按照2013年標準計算,由于被告保險公司并未認可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全某某于2014年2月達成的調解協議,亦沒有按照該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理賠,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按照2014年賠償標準計算有法可依,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97486.01元(扣險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已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還應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87486.01元。被告全某某已墊付的醫療費、交通費人民幣230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從其應賠償給原告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87486.01元中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全某某);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650元,鑒定費人民幣1400元,共計人民幣2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50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負擔1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關璐璇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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