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等人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1663)
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朝龍刑初字第00010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朝陽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大平房鎮大板村*組。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12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5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押于朝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邢吉偉,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孟慶男,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朝陽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西大營子鎮西大營子村一組*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現押于朝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立軍,遼寧明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中華園小區*號樓*單元*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12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于居住地。
辯護人郭曉瑩,遼寧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朝龍檢公訴刑訴(2014)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延某某、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牟振云,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邢吉偉、孟慶男,被告人延某某及其辯護人孫立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曉瑩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延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處理)、齊某某(另案處理)駕駛三臺轎車先后來到鞍鋼集團朝陽鞍凌有限公司高爐作業區附近的鑄鐵區,將公司存放在該處的鑄鐵裝在三臺車的后座上盜走,先后兩次共計盜竊鑄鐵10噸。后將鑄鐵賣到朝陽市龍城區西大營子鎮海峰廢品收購站。經朝陽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鑒定,該10噸鑄鐵價值人民幣2萬元。案發后,被盜鑄鐵被公安機關扣押,返還被盜單位。被告人張某某、延某某、王某某被朝陽市公安局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延某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某、霍某某證言,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扣押、發還清單,朝陽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延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繳納罰金,對三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保護財產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兩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延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兩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兩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工具白色捷達轎車一輛,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刁占相
人民陪審員 蘇 欣
人民陪審員 呂 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魏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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