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邱某某與王某某、王某甲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535)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56號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華建、胡文杰,浙江誠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訴訟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芬芬,浙江天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甲、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衢州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華建、胡文杰、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某某保險衢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芬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某某起訴稱:2013年5月1日7時30分許,原告駕駛浙H×××××號摩托車去單位上班,當車行至元立公司廠區內的煉鋼廠與新禾管業成品倉庫附近路段時,與對向占道駛來的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身體受傷、車輛受損。后原告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的損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傷后營養期限30天,護理期限60天。經查,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歸衢州市柯城某甲裝卸搬運服務部所有,王某某受服務部王某甲雇傭。被告王某甲為肇事車輛在某某保險衢州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某甲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7749.70元,被告某某保險衢州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33131.70元。
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稱其以保險公司意見為準。
被告某某保險衢州公司答辯稱:原告借道通行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訴請的誤工費不存在,其提供的工資清單證明休息期間仍有工資發放,應按實際損失計算。護理費按不超過每天122元計算,交通費按住院天數每天10元計算,殘疾賠償金按十級傷殘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超過2000元,車損沒有證據證明,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對原告不合理的訴請應予駁回。
原告邱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事情經過二份、現場示意圖一份、照片、錄像,證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和責任的認定,被告車輛占道行駛撞傷原告,應負事故全部責任。2、銀行明細賬查詢表四份、認定工傷決定書一份,證明原告在元立公司上班,收入來源于城鎮。3、廿里鎮和美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受傷前居住在城鎮的事實。4、租房合同、出租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前租住在廿里鎮白馬新村的事實。5、衢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書、定損清單、照片、評估費發票,證明原告車輛損失2405元以及評估費100元的事實。6、交通費發票,證明花費交通費的事實。7、原告銀行借記卡賬戶信息,證明該借記卡持卡人系原告,原告收入來源于城鎮的事實。8、公眾責任保險條款,證明被告王某甲購買保險的事實。9、120受理事件登記,證明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某撥打120電話的事實。10、證人童某證言,證明事故發生經過以及被告王某某具有明顯過錯,原告不具有過錯。11、個體工商登記情況一份,證明被告王某甲系衢州市柯城某甲裝卸搬運服務部的經營者。12、城南派出所證明一份,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的經過。13、門診病歷二份、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各一份,證明原告受傷治療的經過。14、證明書十份,證明原告出院后建休的時間。15、門診就診卡、收費收據,證明原告傷后的治療費用。16、司法鑒定書二份、鑒定費用發票一份,證明原告構成九級傷殘,以及傷后的營養期、護理期。
被告王某甲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原告入院時的門診收據和住院收費收據,證明原告受傷后到醫院花費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共11155.75元是王某甲支付的事實。
被告某某保險衢州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保險抄單,證明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萬元,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為人民幣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損失以高為準,特別約定中本保單不承擔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對法庭委托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出示證據5、7、8、9、11、12、13、14、15以及認定工傷決定書,被告王某甲、某某保險衢州公司分別提交的證據,經質證彼此對真實性基本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提供證據1、2、銀行明細查詢表,證據3、4、10,被告對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方車輛正常行駛,原告應付主要責任;工傷認定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被告對證據3、4有異議,稱原告的戶口是事故發生后才遷到和美村;原告租房時間在前,房產證辦理在后。對原告提供的該證據本院結合相關證據綜合認定。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存在連號現象,應按住院天數、每天10元計算,本院按雙方一致意見確定交通費款額。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傷殘等級有異議,本院以法庭委托鑒定結論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并對原告主張的被告無異議的期限確定原告的傷后護理期限、營養期限、誤工期限。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日7時30分許,原告邱某某駕駛浙H×××××號兩輪摩托車去衢州元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班,當車輛行至該元立公司廠區內的煉鋼廠與新禾管業成品倉庫附近路口道路中心右側直線時,與對向駛來的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貨車(此貨車系被告王某甲經營的衢州市柯城某甲裝卸搬運服務部所有)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故。事發后,原告即被送往衢州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原告多處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為此原告住院26天,花費醫療費12289.06元,交通費260元,法醫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時間為266天,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30日,原告花費鑒定費2180元。事故造成原告車輛修理損失2405元及評估費損失100元,被告王某甲已支付11155.36元。另查明,原告2011年5月起經常居住地在衢州市衢江區廿里鎮,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被告王某甲經營的衢州市柯城某甲裝卸搬運服務部在被告某某保險衢州公司對本案肇事車輛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約定保險期限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每人每次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為50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責任區域為衢州元立公司廠區內以及衢州元立公司附近路線。保險責任為該投保的貨車因過失意外造成第三者的死亡、人身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付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不承擔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甲的雇員,從事車輛駕駛。現原告訴至本院,提出如前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本案原告被駕駛無號牌貨車的王某某碰撞致傷身體,作為雇主的被告王某甲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某某保險衢州公司承保了肇事車的公眾責任險保險,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金的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無號牌貨車遇相對方向原告駕駛的摩托車時未完全靠右行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是引起并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原告駕車行駛至路口時未注意觀察,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因原告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本院確定原告承擔20%的責任,被告承擔80%的責任。原告因傷致殘,其精神上的痛苦不言而喻,應當給予必要的精神撫慰,本院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3500元。對原告所提合理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邱某某因損傷產生的經濟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104217.36元,由被告王某甲賠償12225.34元(扣除被告王某甲已支付的11155.36元,實際應支付1069.98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91992.02元。
二、駁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3元,鑒定費2040元,合計5003元,由原告負擔2089元,被告王某甲負擔30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884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繁義
人民陪審員 王美勤
人民陪審員 洪金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祝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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