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訴尹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4閱讀量:(1505)
甘肅省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徽民二初字第9號
原告梁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督,甘肅省隴南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黃澤璐,隴南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尹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督、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澤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訴稱:被告李某某從徽縣教育局承包了徽縣高橋鄉的王灣、梨樹、四合、崔壩四所小學學生食堂工程,隨后被告李某某將工程轉包給了被告尹某某。2013年4月份,被告尹某某與原告協商由原告供給建筑材料(主要是多孔磚),談合同時被告李某某在場,并保證說他承包的工程不拖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資。隨后原告就給以上四所小學工地上供貨。經2013年8月10日結算,應支付原告貨款91650元,被告出具了結算單。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尹某某躲避不見,被告李某某也找借口不給支付,因此起訴到法院。訴訟請求:一、責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貨款9165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判令二被告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尹某某辯稱:梁某某給工地上供磚,欠材料款91650是事實。該工程承包人是李某某,尹某某只是工程負責人,與李某某之間不存在轉包關系,所以償還材料款責任應由李某某承擔,尹某某不承擔責任。即便二人存在轉包關系,由于尹某某沒有資質,尹某某和李某某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磚實際用在了工程上,最終應由李某某承擔付款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的工程轉包給尹某某了,共付給尹某某工程款38.5萬元,足以支付工程中的材料款,梁某某應該要求尹某某支付貨款。梁某某是通過尹某某到工程上拉磚,他們之間形成買賣關系,我給梁某某說過工程不欠款,是他自己要給尹某某欠貨,就應該向尹某某索要貨款,不應要我承擔付款責任。另外,結算清單中李某某的簽名非我本人所簽,欠款是否真實存在缺乏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將其承包的徽縣高橋鄉王灣、四合、梨樹、崔壩小學食堂建造工程轉包給被告尹某某,并于2013年8月期間分次向尹某某支付工程款38.5萬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擔具體的施工任務。后原告梁某某與被告尹某某經協商,由原告向該工程供給建筑用磚,經結算,被告尹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梁某某出具了結算單,確定原告梁某某向徽縣高橋鄉王灣、四合、梨樹、崔壩修小學食堂工地供應基礎小紅磚及多孔磚,應支付其材料款共計91650元,該結算清單上落款處尹某某親筆簽名確認,并由尹某某簽上“李某某”三字。原告梁某某向二被告索要上述款項未果,故此成訟。
上述事實有結算清單、銷貨發票、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記錄在卷證實。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被告李某某將工程轉包給被告尹某某,尹某某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取得了工程的實際承包資格,工程承包經營的盈虧結果也應由其承擔最終的責任,雖然轉包合同由于尹某某無相關資質而歸于無效,但尹某某并不因此而喪失實際承包人的地位與資格,其依然享有工程款的結算權,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對其在施工過程中欠下的相關債務,也應由其來償付,故應當由被告尹某某承擔償付材料款的責任。本案涉及到的兩個法律關系,一為李某某與尹某某的施工轉包合同關系,一為尹某某與梁某某的買賣合同關系,這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合同。轉包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與原告梁某某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是被告尹某某,故應由被告尹某某承擔償付材料款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梁某某僅為向工程提供建筑材料的材料供應商,并不屬于該解釋規定的實際施工人,被告尹某某欠付原告梁某某建筑材料款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是拖欠原告梁某某工程價款,故不屬于該解釋的適用范圍,原告無法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付款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梁某某清償貨款人民幣91650元,并從2013年8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00元,由第一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蕾
代理審判員 王昭
代理審判員 張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燕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