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與朱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244)
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996號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劉星,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
原告汪某訴被告朱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淑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朱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訴稱:2012年7月4日原、被告在公安縣某法律服務所簽訂《離婚調解協議書》,同日在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協議中約定,被告朱某分三次支付給原告汪某人民幣200000元,首次支付20000元,2012年12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3年底付清剩余130000元。后兩次的50000元和130000元,被告朱某向原告汪某出具了欠條,除首次的20000元被告已付清外,下欠款項合計18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現原告汪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朱某償還欠款180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求,向本院舉證如下: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公安縣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朱某身份信息,旨證明原、被告的主題資格;
證據二,原、被告離婚證復印件,旨證明原、被告已解除婚姻關系的事實;
證據三,被告朱某出具的欠款180000元條據原件,旨證明被告欠款未還的事實;
證據四,原、被告《離婚調解協議書》原件,旨證明原、被告協議中,被告朱某需支付給原告汪某200000元的事實。
被告朱某辯稱:尚欠原告汪某180000元未還的事實屬實,但不是自己賴賬不還,而是本人事業才起步,壓力較大,現暫無能力給付。
被告朱某對其抗辯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陳述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被告陳述、法庭調查材料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并經庭審審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協議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此協議的全部內容。且被告朱某也對其欠款18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汪某的訴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汪某人民幣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依法減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農業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帳號:260201040006032。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呂淑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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