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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鄂鐘祥刑初字第00173號
公訴機關鐘祥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才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鐘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辯護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7月1日被鐘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4月2日被鐘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羈押,2014年9月18日被鐘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孫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鐘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鐘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鐘祥市人民檢察院以鐘檢公訴刑訴(2015)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犯盜竊罪,被告人孫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鐘祥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茂然,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何峻清,被告人蔣某某、孫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翻窗進入鐘祥市郢中鎮某某村七組居民潘某乙家,盜走一臺黑色TCL牌L65F3500A-3D型液晶電視機、一臺黑色TCL牌L32F3309B型液晶電視機、一套淡黃色床上用品、一部黑色尼康牌D5100型數碼相機。經鑒定,TCL牌L65F3500A-3D型液晶電視機價值人民幣9500元,TCL牌L32F3309B型液晶電視機價值人民幣1329元,尼康牌D5100型數碼相機價值人民幣3879元。案發后,被盜的TCL牌L65F3500A-3D型液晶電視機、TCL牌L32F3309B型液晶電視機及尼康牌D5100型數碼相機已追回并發還失主。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蔣某某撬門進入鐘祥市郢中鎮農副產品大市場建設工地監理辦公室,盜走一臺戴爾牌臺式電腦。經鑒定,該電腦價值人民幣533元。案發后,被盜的戴爾牌臺式電腦已追回并發還失主。
3、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伙同李某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在天門市某某電業公司院內露天倉庫分2次于夜間盜走長益牌NHYJV22-1KV-4×300型低壓銅芯電力電纜線50米。經鑒定,被盜的電纜線價值人民幣40094元。
4、2014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伙同李某某、陳某某在天門市體育館建筑工地盜走紅旗牌YJV-0.6/1kv-4×185+1×95銅芯電纜線50米。經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3666元。
5、2014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李某某、陳某某在鐘祥市某某西公司院內分2次于夜間盜走長益牌ZC-YJV22-8.7/10kv-3×240型銅芯電力電纜線100米。經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52734元。
6、2014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伙同李某某、陳某某在鐘祥市某某西公司院內分3次于夜間盜走長益牌ZC-YJV22-8.7/10kv-3×240型銅芯電力電纜線190米。經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00193元。
7、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踹門進入在鐘祥市郢中鎮王家灣十組居民胡某的小屋,盜走現金700元、一臺美的牌電磁爐及一副麻將。
8、2013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體育館旁某某佳苑工地分2次于夜間盜走640個建筑十字扣件。經鑒定,被盜的扣件價值人民幣1920元。
9、2014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體育館旁某某佳苑工地分2次于夜間盜走80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6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2240元。
10、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西環路某某印務工地盜走40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8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1320元。
11、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金福祥大道盆景園建筑工地盜走50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6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1500元。
12、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西環四路集瑞專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工地內盜走48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6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1488元。
13、2014年5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西環四路某某實業電力機械工地分2次于夜間盜走65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4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1885元。
14、2014年5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西環四路某某公租房工地分2次于夜間盜走100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4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2900元。
15、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高速連接線某某楚商國際產業城工地分3次于夜間盜走2500個建筑十字扣件。之后,被告人孫某明知該扣件系非法所得,而以單價2.4元的價格收購了其中600個扣件。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8040元。
16、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鐘廈大道某某國際商貿城建筑工地盜走200個建筑十字扣件。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660元。
17、2014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某某大道華中駕校建筑工地分2次于夜間盜走800個建筑十字扣件。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2320元。
18、2014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鐘廈大道某某湖農貿市場建筑工地分3次于夜間盜走2700個建筑十字扣件。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7680元。
19、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西環路家居廣場物流中心工地盜走1000個建筑十字扣件。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2800元。
20、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在鐘祥市郢中鎮西環三路某某服飾建筑工地盜走200個建筑十字扣件。經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680元。
21、2014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李某某和蔡某某、秦某某(均另案處理)在鐘祥市郢中鎮鏡月湖大道供電公司某某建設工區倉庫盜走由山東陽谷新某某電纜有限公司生產的YJV22-8.7/10kv-3×300型銅芯電力電纜線80米。經鑒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47121元。
22、2014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鐘祥市郢中鎮郊郢路變電站分5次于夜間盜走由江蘇某某電力電纜有限公司生產的YJV22-8.7/10kv-3×300型銅芯電力電纜線320米。經鑒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196147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盜竊作案38次,盜竊物資價值共計人民幣510796元。被告人蔣某某盜竊作案31次,盜竊物資價值共計人民幣215327元。被告人孫某收購贓物10次共計4430個建筑十字扣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共計人民幣13253元。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退清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潘某乙、王某丙、胡某的陳述,證人鄧某、張某、王某甲、王某乙、劉某、熊某、吳某甲、潘某甲、唐某、程某、付某、田某、連某、李某、祝某、鮑某、肖某、羅某、吳某乙、殷某、郭某、王翠勤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鐘祥市公安局皇莊水陸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天門某某電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國網鐘祥市供電公司出具的關于被盜電力電纜價值的有關說明,鐘祥市龍盛鋼管扣件租賃部出具的證明,鐘祥市鑫達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出具的證明,鐘祥市公安局檢查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鐘祥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物品價格鑒定意見書,鐘祥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03)川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1994)鐘刑初字第124號、(2008)鐘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鐘祥市公安局某某湖派出所辦案民警出具的辦案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孫某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某盜竊他人物資價值共計人民幣510796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蔣某某盜竊他人物資價值共計人民幣215327元,屬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孫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屬情節嚴重。鐘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犯盜竊罪,被告人孫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孫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退還了部分贓物、被告人孫某退清了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退還了部分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被告人孫某的行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所在社區亦同意對其予以社區矯正,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刑期計算方法同上。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孫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蔣某某對其違法所得予以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茹承文
審 判 員 周萬林
人民陪審員 陳元鋼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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