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詹某某與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593)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張灣民一初字第00433號
原告詹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史鵬,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遞交和接受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回避,代為申請調查取證、提交證據,代為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和認定,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代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相關案卷材料,代為陳述、申辯,參與協商、提交、辯論,發表辯論意見,參與一審庭審。
被告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漢江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無業。代理權限:代為提交延期開庭申請書。
被告張某某,無業。
原告詹某某訴被告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工貿公司”)、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張珣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鵬,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工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詹某某訴稱:2010年以來,被告某某工貿公司及其負責人張某某多次向位于**汽配廣場**棟**號的“某某汽配經營部”購買汽車配件,累計欠33805元貨款,并于2011年1月26日向我出具一張欠款憑證,被告某某工貿公司、張某某在欠款憑證上簽字、蓋章。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貨款,其均以種種理由推諉拒付,至今未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償還我欠款33805元及自2011年1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計算至貨款還清日止的利息,此處僅主張其中的6000元,超過的部分我們放棄;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一、2010年我在被告某某工貿公司財務室工作期間,曾與原告詹某某對過賬,其持有的對賬單由我出具,跟原告詹某某對賬時,公司處于半停滯狀態,負責人與財務之間缺乏溝通,當時原告詹某某供的駕駛室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雖然他派人維修過一次,但是仍然下雨漏雨,導致用戶扯皮退車,原告詹某某怕因此事我們不給其結賬,匆忙找財務對賬,由于財務不知道其供的駕駛室漏水,所以跟原告詹某某簽了對賬單。2012年詹某某找公司負責人要錢,因公司的損失遠遠大于欠原告詹某某的貨款,公司負責人拒絕支付其貨款,原告詹某某就找社會上的人問我要錢,說對賬單是我簽的字,要我負責,我認為作為公司的財務人員,出具對賬單是我的工作,我不應當承擔債務;二、我認為原告詹某某的主張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詹某某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工貿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0年開始,被告某某工貿公司多次向原告詹某某經營的“某某汽配經營部”購買汽車配件,截止2011年1月26日,被告某某工貿公司累計尚欠原告詹某某汽車配件款33805元,雙方經核對賬目后,被告張某某作為財務人員向原告詹某某出具《欠款憑證》一張,明確:“今欠到詹某某貨款(扣除服務費1700元以外)人民幣(大寫)零拾叁萬叁仟捌佰零拾伍元零角零分¥33805,欠款單位: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工貿公司在“欠款單位”項下蓋章確認。后原告詹某某向被告某某工貿公司索要貨款未果,雙方就相關事宜未協商一致,故而成訴。
原告詹某某向被告某某工貿公司主張過本案所涉相關債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詹某某、被告張某某的當庭陳述及原告詹某某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欠款憑證》,《企業法人工商登記資料》,《鄧小鴿證人證言》(附《書面證明》一份)一組予以證實,經庭審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被告張某某作為被告某某工貿公司的財務人員,其對該公司與原告詹某某之間的賬目進行核對,并出具《欠款憑證》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相關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某某工貿公司承擔,故原告詹某某訴求被告張某某承擔償還貨款義務,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抗辯原告詹某某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被告某某工貿公司出具的《欠款憑證》并未約定履行期限,而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詹某某最后向被告某某工貿公司主張還款是在2012年的7、8月份,據此,根據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的規定,原告詹某某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其訴求被告某某工貿公司償還貨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詹某某主張被告某某工貿公司自2011年1月26日起支付利息,本院認為,原、被告未約定履行期限,參照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相關規則,原告詹某某催告之前,被告某某工貿公司不支付利息,且本案中,原告詹某某有證據證實的催告之日為2012年8月底,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被告某某工貿公司應支付的逾期利息,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2年9月1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又原告詹某某僅主張6000元利息,故本院核定利息時將綜合予以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詹某某貨款33805元及利息(以6000元為限,以33805元為本金,從2012年9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詹某某對被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5元減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代理審判員 張 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陶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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