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陽江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繆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2030)
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陽城法民二初字第518號
原告:陽江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陽江市江城區石灣路某某花園。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良達,廣東言必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曉婷,廣東言必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繆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陽江市。
原告陽江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繆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顯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良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繆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原告某某公司是一家向各物業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管理服務的企業。2008年8月,原告通過投標形式取得某某小區物業管理項目,并與陽江市某某業主委員會(下簡稱業主委員會)于同年9月22日簽訂《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要約定:業主應在每月10日前繳清上月的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車輛服務費及公共分攤費,逾期按日3‰收取滯納金。后經原告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決定于2013年6月4日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告并于當日撤離某某小區。從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被告尚欠15個月物業管理費2044.50元。原告經多次向被告催收無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XX號物業管理費2044.50元及滯納金(滯納金按起訴時銀行貸款基準利率5.75%/年的四倍計算,從拖欠之日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其中拖欠之日至2015年4月11日的滯納金為1153.10元)給原告;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繆某某沒有作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亦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某某公司(乙方)通過投標的形式取得某某物業管理項目,并于2008年9月22日與業主委員會(甲方)簽訂《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要約定:甲方將某某小區委托乙方進行物業管理,合同期限為3年,從2008年10月1日始至2011年9月30日止;合同期限內,乙方按照《承諾書》和有關收費標準規定對某某業主的物業管理、停車服務進行收費;在甲方未進行招聘新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前,乙方應維持物業管理服務,不得中途退場。《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招標書》和《湖灣小區現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均載明住宅收費標準:1、公安干警住房和別墅區每平米0.5元;2、非公安干警每平方米0.6元;3、商鋪區(或商鋪)每平米0.7元。同年11月1日雙方簽訂《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補充合同》,約定:小區的住宅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即在每月10日前繳清上月的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逾期按日3‰收取滯納金。合同期滿后,業主委員會沒有選聘出新的物管公司,原告某某公司按照原合同繼續為某某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經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召集某某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召開協調會議,解決某某小區移交后有關問題,確定某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撤離某某小區。
另查明,原告某某公司是一間具有三級資的質物業服務管理企業,該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由陽江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陽江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告繆某某通過購買的方式取得XX號的所有權,房產登記的權屬人是繆某某,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的建筑面積為272.05平方米。從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被告繆某某尚欠拖欠原告15個月物業管理費。
庭審中,原告某某公司主張被告繆某某按0.5元每平米計收物業管理費,該標準屬于服務合同中最低的計收標準。經原告多次催收物業管理費無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如訴稱。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招標書》《湖灣小區現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投標人對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書》、《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補充合同》、《房產權檔案查閱答復書》等證據相互印證,經綜合分析,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補充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上述合同的約定對某某小區的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由于《陽江市某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委員會并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為止”的規定,該服務合同仍然對某某小區的業主有效。被告繆某某作為某某小區的業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而沒有按約定向原告某某公司履行繳交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某某公司主張對被告繆某某按0.5元每平米計收物業管理費,該標準屬于服務合同中最低的計收標準,故應按每平方米0.5元標準計收物業管理費。經庭審核實,被告尚欠原告15個月(從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物業管理費共2040.38元(272.05平方米×0.5元每平米×15個月),現原告某某公司請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2044.50元,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某某公司主張滯納金問題,雙方約定按每日3‰的計算滯納金,該標準明顯過高,原告主動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本院應予支持。故滯納金應以每月所欠的物業管理費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從次月11日起計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被告繆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繆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物業管理費2040.38元及滯納金(以每月所欠的物業管理費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從次月11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給原告陽江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陽江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繆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顯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楊冬霞
書記員 曾超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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