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850)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漢臺民初字第0144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景蘭江,陜西嘉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景蘭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某某經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被告彭某某因熟人介紹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14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還,被告總稱無錢,只是每年重新書寫借條并以此請求原告緩期。2013年8月13日,被告再次書寫借條確認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承諾2013年8月底還款。然還款期屆滿,被告仍不歸還,此后原告催要,被告總以各種理由搪塞。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某返還借款14000元。
被告彭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原從事拆房子工作,其與被告彭某某系朋友關系。2008年,被告彭某某給原告王某某介紹了一樁拆房子的生意,并告訴原告王某某需要交納14000元的啟動資金。原告王某某向被告交納14000元后,被告彭某某并沒有給原告王某某攬到拆房子的工作,原告遂要求被告返還14000元錢。被告彭某某無錢退還,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幣14000元(壹萬肆仟元),月底還清。被告彭某某并沒有按約定償還借款,且至今沒有向原告償還過借款。現原告王某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某償還借款14000元。
上述事實,除原告方當庭陳述外,尚有原告方提交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調查筆錄,戶口信息表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彭某某以為原告介紹生意、需啟動資金為由,收取原告14000元,介紹生意不成將14000元據為己用,因無錢歸還后自愿向原告書寫借條一張,約期歸還。至此,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其借貸關系成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故對原告方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710元,由被告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曼
審 判 員 紀秀芳
人民陪審員 劉海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宇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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