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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白民三初字第200號
原告包頭市某某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稀土高新區勞動路**號(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聚釗,系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甘肅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肅白銀市白銀區某某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單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金平,系甘肅銅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包頭市某某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某某甘肅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某某甘肅公司)買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魏才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包頭市某某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聚釗,被告某某甘肅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金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原被告通過傳真的方式分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2(購)工礦0024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和ZCGS-2013(購)工礦0047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至被告處,并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但被告只支付了兩份合同總價款中的158139元,掛賬295309元。后經雙方協商被告將價值75372元的貨物退回原告處。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貨款219937元。同時因雙方合同中貨款約定包含17%的增值稅發票的價款,所以,被告因退貨物的價款中原告已經承擔的增值稅12813.24元應由被告予以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19937元;返還原告承擔的所退貨款的增值稅12813.24元,以上共計232750.24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甘肅公司辯稱,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及數額屬實,但并非被告惡意不支付該貨款,而是原告所供材料質量不合格。增值稅為國家行政征收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稅款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6日、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分別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總價值453448元(包含17%的增值稅發票),兩份合同對結算方式期限及發票均作出了約定,即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總額90%的貨款,貨到三日內初步驗收合格,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17%的貨物增值稅發票,剩余10%貨款作為質保金,一年后質量無異議付清全款;該合同對驗收期限也作出了約定,即外在質量在驗收后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內在質量在使用后十二個月內提出異議。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簽訂了《空壓機配件退貨清單》,被告向原告退還價值75372元的貨物,退貨后已掛賬金額在買方應付賬款中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貨款為158139元。現原告認為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剩余貨款,被告認為原告所供貨物質量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其與寧夏銀川林豐通用機械有限公司的空壓機維護保養合同,要證明原告所供產品不合格,雙方遂發生爭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19937元;返還原告承擔的所退貨款的增值稅12813.24元,以上共計232750.24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保護。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如約提供貨物,被告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給付貨款,現被告未按照約定給付貨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認為原告所供貨物不合格,其向法庭提交與寧夏銀川林豐通用機械有限公司的空壓機維護保養合同,該合同僅僅是維護保養空壓機,更無法證明原告所供貨物有質量問題;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被告收到原告產品投入使用已逾兩年,沒有產生質量糾紛,故對被告認為原告所供產品不合格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對尚欠原告貨款219937元無異議,應予以認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19937元的主張,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原告認為被告退還稅款12813.24元,該訴求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不予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甘肅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包頭市某某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貨款21993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6元,原告承擔132元,被告承擔22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魏才寶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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