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卿某某,吳某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539)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簡陽民初字第2562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黃霞,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雯,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卿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系吳某某之妻)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系吳某某之子)
被告: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系吳某某之父)
三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林惠,簡陽市光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鐘勝,四川理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晉兆敏,四川理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松林路*號、*號、*號。
代表人:鐘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卿某某、吳某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審理中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申請追加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資陽公司)為本案被告,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庭審中查明吳某某尚有父親吳某甲在世,原告當庭申請追加吳某甲為本案被告,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審理中因同事故的傷者申請傷殘等級鑒定,該案依法中止審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鑒定報告后,該案恢復審理。由于本此交通事故導致四死三傷,故該起事故的六案依法由審判員劉雪梅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5年7月27日、8月20日、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霞、張雯,被告卿某某、吳某某、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林惠,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勝、晉兆敏,被告某資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5年3月29日12時30分許,吳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川MW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高速G30由東向西行駛至2080KM+750M處時,因駕駛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后與道路右側防撞護欄相撞,駛出路外后側翻,造成駕駛員吳某某、車內乘客樊某某、羅某某、湯某某死亡,乘客李某某、繆某某、羅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認定,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即原告被送入甘肅省山丹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入四川省簡陽星科醫院治療,現已好轉出院。被告卿某某系吳某某之妻、吳某某系吳某某之子、吳某甲系吳某某之父,均系吳某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系川MW2***號車的所有人,被告王某某系川MW2***號車在被告某資陽公司購買了保險,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以上被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決以上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2592.50元。
被告卿某某、吳某某、吳某甲辯稱:對發生交通事故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三被告系吳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因吳某某死亡后無財產可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故不承擔責任。吳某某死亡后其位于美食一條街的商品房早于2009年就抵押給簡陽市農村信用社金玉分社,該房產于2015年4月出售后,房款333800元用于還銀行貸款后余款6萬元左右用于辦理喪事,至今吳某某尚欠家人和合作伙伴的債務約四、五十萬元。其位于簡陽市東溪鎮尖山村的農房也破爛不堪,沒有價值。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發生交通事故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王某某系吳某某所駕駛車輛川MW2***號車的所有人,發生事故時系車主將該車出借與吳某某使用,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因該車在被告某資陽公司購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被告某資陽公司辯稱:對發生交通事故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川MW2***號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乘坐險2萬元、駕駛員5萬元的保險,事后已賠償駕駛員吳某某5萬元,本公司愿意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2時30分許,吳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川MW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甘肅省境內沿高速G30由東向西行駛至2080KM+750M處時,因駕駛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后與道路右側防撞護欄相撞,駛出路外后側翻,造成駕駛員吳某某、車內乘客樊某某、羅某某、湯某某死亡,乘客李某某、繆某某、羅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認定,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即原告因胸、腹受傷被送入甘肅省山丹縣人民醫院治療至2015年4月8日(住院10天),產生醫療費12563.77元;同年4月10日轉入四川省簡陽星科醫院治療至同年4月20日(住院10天),產生醫療費2518.70元,出院醫囑“1、繼續門診治療中蘊含敷藥3月。2、左側臥位休息,……加強營養,門診隨訪……出院帶藥……”。庭審中原告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之后撤回該申請。吳某某系借用被告王某某系川MW2***號車使用,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川MW2***號車在被告某資陽公司購買了乘坐險(2萬元、不計免賠),其中駕駛員5萬元已全部賠償與吳某某的親屬。
另查明:吳某某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卿某某(妻)、吳某某(兒)、吳某甲(父)。根據目前證據查明其遺產范圍為位于簡陽市東溪鎮尖山村的農房一套、位于簡陽市簡城鎮美食一條街的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于2009年抵押貸款與簡陽市農村信用社金玉分社,該房產于2015年4月出售后,房款333800元用于償還信用社貸款后余款6萬元和保險公司賠償款5萬元用于辦理喪事和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
應原告申請,本院查詢了吳某某和卿某某2015年3月起至今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銀行、農村信用社、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記錄,顯示存款余額所剩無幾。
被告卿某某、吳某某、吳某甲提交了吳某某生前遺產及債務情況說明,其中載明債務約四十余萬元;并申請證人吳金華出庭作證,證明吳某某生前與合作伙伴的經營情況;簡陽市東溪鎮雙河村村委會證明吳某某目前沒有財產可繼承。
六案原告至今沒有吳某某財產的相關線索或證據。
以上事實,有各方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戶口簿、行駛證、駕駛證,保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出院證明及病歷,醫療費票據、親屬關系證明及戶籍登記;被告卿某某、吳某某、吳某甲提交的吳某某生前遺產及債務情況說明、證人吳金華證言、簡陽市東溪鎮雙河村村委會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應獲得相應賠償。一、關于賠償主體問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傷及責任認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并以此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因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原告要求吳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卿某某、吳某某、吳某甲在庭審中明確放棄繼承,根據《中華人國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之規定,因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對吳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所形成的侵權之債,三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請求被告車主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規定,被告王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資陽公司愿意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乘坐險2萬元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賠償項目和標準問題。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損失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以上損失已超出乘坐險限額,故被告某資陽公司應賠償原告李某某2萬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國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李某某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2元,原告申請免繳,本院予以準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賀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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