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7閱讀量:(1462)
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193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寧夏西吉縣人,居民,住西吉縣。
委托代理人楊彪,寧夏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出生,漢族,寧夏西吉縣人,居民,住西吉縣。
委托代理人宋世強,寧夏信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彪、被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世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1月舉行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9年3月16日在西吉縣原城關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證。1998年生長子劉某乙,1999年生長女劉某丙。婚后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2011年被告和一女子有不正當關系。2014年10月被告將原告及長女趕出家門。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2001年2月原、被告和被告父母分家,分到院落1.2畝,后征收0.4畝,現有0.8畝院落,修房15間;2010年購買壓路機一臺;2011年分打麥場0.4畝,修房5間;2013年按揭購買住宅樓房一套;”比亞迪”轎車一輛。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長子劉某乙、長女劉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38302.75元;判令位于西吉縣吉強鎮老院落、住宅樓一套歸原告所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戶口簿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婚生長子劉某乙、長女劉某丙的基本情況;
2、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欲證明2013年原、被告購買了西吉縣潤澤華府商品房一套,屬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3、照片二張,欲證明原、被告在西吉縣有老院落一處、新院落一處,均屬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4、證明一份,欲證明原、被告婚后購買壓路機一臺,屬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沒有異議;對證據3的質證意見是位于西吉縣的老院落一處是另家時被告父親分給原、被告的,后修建了房子15間,新院落一處是原、被告違章占用集體糧場的一部分,蓋了5間房子,兩院地方均不屬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對證據4的質證意見是,壓路機是2010年買的,現能值80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沒有實施家庭暴力。由于原告做家務懶惰,被告說了原告,原告就提出離婚。只要原告改變過去不良習慣就能過好。原告所說的西吉縣吉強鎮團結村的莊院及”比亞迪”轎車是被告父親的,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西吉縣的住宅樓房一套,購買價280000元,現欠銀行貸款256000元。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結婚證二本,欲證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16日在西吉縣原城關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證的事實;
2、貸款利息明細證明一份,欲證明被告在西吉縣信用合作聯社山鄉信用社貸款60000元用于裝修房屋,屬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
3、中國農業銀行西吉縣支行貸款證明一份,欲證明原、被告在2013年4月23日按揭貸款196000元購買樓房一套,貸款余額現為187355.58元,屬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
4、詢問劉某乙筆錄一份,欲證明婚生長子劉某乙愿意隨其父一起生活的事實;
5、西吉縣鵬翔駕校收據及寧夏金通汽車商貿物流園結算單各一份,欲證明寧夏金通汽車商貿物流園欠被告工程款,屬夫妻共同債權的事實;
6、證人劉某丙的證言一份,劉某丙當庭陳述,2010年后半年被告劉某甲因償還欠賬,向我借款42000元,2011年3月18日被告補寫了借條;
7、證人王某玉的證言一份,王某玉當庭陳述,2015年2月13日被告劉某甲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寫有借條;
8、證人汪某強的證言一份,汪某強當庭陳述,2010年10月2日被告劉某甲因買壓路機向我借款30000元,并寫有借條;
9、證人吳某成的證言一份,吳某成當庭陳述,2014年4月10日被告劉某甲因工程資金周轉困難向我借款70000元,并寫有借條;
10、證人盧某龍的證言一份,盧某龍當庭陳述,2013年3月我給被告劉某甲裝修了樓房,裝修款為96000元,已付51100元,被告現欠我樓房裝修款44900元。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后,對證據1、2、3、4、5無異議;對證據6、7、8、9的質證意見是,原告不知道這些借款,這些證人均與被告有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不足,原告對證言不予認可;對證據10的質證意見是裝修樓房屬實,但被告曾說裝修款已付清,故對證據10不予認可。
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4及被告提交的證據1、2、3、4、5均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對方質證后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3中位于西吉縣吉強鎮團結村老院落一處,房屋15間是原、被告婚后所建,該院落及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新院落一處及房屋5間屬違章建筑,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對該證據部分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6、7、8、9,因證人均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能單獨成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且原告對證人證言的合法性、真實性提出異議,故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0,因雙方對裝修款無明確約定,已給付金額及所欠金額均無相應手續,且原告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1996年1月26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9年3月16日雙方在西吉縣原城關鎮人民政府補領結婚證書。1998年生長子劉某乙,1999年生長女劉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10月原、被告再次發生予盾后,原告遂攜女兒劉某丙離家在外生活,兒子劉某乙隨被告生活。2014年10月21日被告曾向本院起訴離婚,2014年11月26日撤訴。2014年12月1日原告張某某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庭審中被告又同意與原告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西吉縣吉強鎮團結村舊莊院一處及房子15間,壓路機一臺,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以280000元按揭購買商品房一套,其中2013年11月2日按揭貸款196000元,現剩余未清償貸款187355.58元。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債權有馬占武所欠工程款55000元;夫妻共同債務有2013年4月23日在中國農業銀行西吉縣支行按揭剩余貸款金額187355.58元,西吉縣信用合作聯社山鄉信用社貸款60000元,欠劉某杰借款30000元,欠宋志科借款3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離婚,撤訴后原告又起訴離婚,經調解雙方無和好可能,且庭審中被告同意離婚,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孩子的撫養,根據長女現跟隨原告生活,長子跟隨被告生活的實際情況,長女由原告撫養,長子由被告撫養為宜,撫養費由原、被告自行負擔。對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予以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債權歸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被告負責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劉某丙由原告張某某撫養,婚生子劉某乙由被告劉某甲撫養,撫養費自行負擔;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三、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西吉縣樓房一套歸原告張某某所有;位于西吉縣舊莊院一處及房子15間、壓路機一臺均歸被告劉某甲所有;
四、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的共同債權即馬占武所欠工程款55000元歸被告劉某甲所有;
五、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的夫妻共同債務即中國農業銀行西吉縣支行被告劉某甲名下按揭貸款187355.5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責清償;在西吉縣信用合作聯社山鄉信用社貸款60000元、借劉某杰的30000元、借宋志科32000元,花共計122000元,均由被告劉某甲負責清償;
六、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占山
審 判 員 溫軍剛
人民陪審員 張久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雷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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