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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澤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澤民初字第1037號
原告努爾某某·某某,男,維吾爾族,19**年*月*日出生,大專文化,澤普縣公安局干警,住澤普縣。
委托代理人郭開治,新疆昆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住所地:澤普縣澤普鎮平安南路*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38387***。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一綱,新疆德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男,維吾爾族,19**年*月*日出生,大專學歷,澤普縣奎巴格鎮政府干部,住澤普縣。
原告努爾某某·某某訴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有限公司、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努爾某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開治、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一綱,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努爾某某·某某訴稱:2014年12月25日上午7時55分左右,第二被告家(即惠民樓*單元*室)發生天然氣爆炸事故,導致原告家(惠民樓*單元*室)窗簾、燈、地毯、沙發、門、床等財產被燒毀,后經澤普縣發改委委托新疆天宇詳輝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原告被燒毀的財產損失為3849.2元。因爆炸導致原告的門窗、墻面、裝修被損壞,經新疆鴻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進行損失價格核算,原告房屋裝飾裝修費用為7936.67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因無處居住,租賃農民小區*棟*單元*室住房臨時居住,花費房屋租賃費5300元。
事故發生后,澤普縣人民政府組成了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炸事故調查組隊事故的原因、責任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調查并形成了《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原因為:一是被告澤普縣某某燃氣公司惠民樓小區的天然氣調壓箱未能有效發揮氣壓監測和調壓的作用。二是被告澤普縣某某燃氣公司對屬于本公司的燃氣設備(惠民樓調壓箱)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及時排查治理的義務,對住宅燃氣用戶軟管是否安裝牢固、私自改裝天然氣設施等行為未能及時檢查發現有效督促其整改。三是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都熱某甲(即澤普縣惠民樓*單元*室住戶)對自己所有的燃氣設施未能盡到安全使用義務(廚房灶臺內連接燃氣灶軟管的兩端安裝不牢固脫落,造成天然氣泄漏)。《報告》認定的事故責任為: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公司作為專業的燃氣企業未能全面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都熱某甲(即澤普縣惠民樓*單元*室住戶)未按照規定對軟管安裝牢固并私自家裝燃氣設備(壁掛爐),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要求1、判令被告賠償因“12·25”天然氣爆炸所導致的財產損失3849.20元;2、判令被告賠償因“12·25”天然氣爆炸所導致的房屋裝飾裝修費用7936.67元;3。、判令被告賠償因“12·25”天然氣爆炸所導致的房屋租賃費53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1、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有限公司和阿卜杜克熱木·阿卜都熱某甲之間形成供用天然氣的消費關系,澤普縣某某天然氣有限公司所供然氣符合質量規定標準,在本次事故中并非是燃氣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被告不存在過錯。2、本次事故的發生與澤普縣某某天然氣有限公司的供氣和供氣的質量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3、根據合同法第184、178條中對供氣合同適用于供水供電的規定,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中對事故發生的責任承擔原則是產權歸屬原則,本次事故的責任應當由燃氣設施的所有權人承擔本次事故的所有責任。4、原告在訴狀中所依據的《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該事故調查報告存在違法性,一是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具備消防監督崗位資格,并且該報告最后沒有調查組成員的簽名。同時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為行政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超越了法律法規所授權的行政職能,屬于越權行為。報告中的認定部分關于對調壓箱超標的問題,根據國家標準和生產廠家的設計要求,1-5kpa屬于正常范圍之內,報告中關于安全檢查義務的問題,某某公司已經按照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對于原告在訴狀中所陳述的未盡到排查治理的義務,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該義務應當由燃氣管理部門所實施。同時根據燃氣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某某公司所負責的區域是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義務。因此原告對被告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所規定的相悖,原告在訴狀中陳述天然氣調壓箱未能發揮氣壓檢測和調壓作用,沒有鑒定意見的相關證明,對此并無事實依據,至于廚房灶臺連接天然氣軟管脫落是爆炸形成的脫落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形成的脫落沒有相應證據證明。至于氣壓導致軟管脫落可以合理排除。因此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辯稱:《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責任認定不當,本案系因天然氣泄露而導致的事故,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告某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侵權責任法》第72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物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因燃氣管道設計、安裝等均是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工作,某某公司作為高度危險物的占有人,在事故發生時未能盡到安全隱患的排除義務,應當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在事故發生時,我家中無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人為原因,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某公司全部賠償。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2014年12月25日上午7:55分許,在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發生天然氣爆燃事故,事故發生后,澤普縣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聯合調查組,認定被告某某公司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經質證,被告某某天然氣公司對該份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不認可。就合法性而言從證據的形式要件中單位提交的證明,應由單位的負責人及制作材料的負責人簽名蓋章,從程序說根據公安部火災原因調查指南中調查人員應具有特定專業技能及消防監督崗位資質,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對火災進行原因認定,該報告中沒有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同時該被報告僅僅是報告的形式并非是結論文件。就客觀性而言該報告中認為調壓箱出口壓力超標與事實不符,調壓箱出口壓力為2.4kpa,是調壓箱出廠時設定出口壓力,該出口壓力根據燃氣用戶的多少和燃氣數量的多少可以進行調節,按照調壓箱技術規范要求可調節的范圍1-5kpa。其次,關于壓力表是否合格與調壓箱能否正常運行之間沒有關系。調壓箱的壓力表顯示的進口壓力而非出口壓力,壓力表的好壞不會影響調壓箱的工作狀態。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份證據的三性均認可。
2、2015年4月7日住建局出具的《證明》一份和2015年2月16日住建局向被告某某公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證明住建局及時向某某公司送達了《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在事故報告第5頁事故發生的原因明確向某某公司告知,鑒定結論為調壓箱出口壓力超標和壓力表不合格。經質證,兩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3、新疆天宇祥輝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12·25”爆燃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的價格評估后出具的新天宇詳輝價評(估)字2014第286號評估報告(復印件)。證明因爆炸導致原告的房屋內財產損失是3849.20元。經質證,被告某某天然氣公司對該份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認為鑒定機構的主體,沒有司法部門的鑒定資質,從鑒定程序講,整個鑒定過程某某公司沒有參與。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份證據的三性均認可。
4、新疆鴻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對“12·25”爆燃事故造成的房屋裝修裝飾損失進行估價后于2015年1月11日出具的鴻聯-喀造字2015-0001號核算報告書(復印件),證明原告房屋裝飾裝修損失為7936.67元。經質證,被告某某天然氣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認為新疆鴻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是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并非是鑒定機構,而且其本身沒有司法部門的鑒定資質,從鑒定程序整個鑒定過程某某公司沒有參與。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份證據的三性均認可。
5、住建局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的房屋租金票據一份證明原告因爆燃事故導致無房居住,承租了法桐名苑*棟*單元*室。交納三年的房屋租金為5265元。經質證,被告某某天然氣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不能反映努爾某某·某某是因為燃爆事故無房居住而租賃房屋產生的租賃費用。因此該證據與被告沒有關聯性。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份證據的三性均認可。
被告某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我院提交如下證據:
1、國家燃氣用具質量檢驗中心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燃氣調壓器產品說明書(均為復印件)各1份。證明國家燃氣用具質量檢驗中心產品檢驗結果確定的調壓器出口壓力為3.34kpa,該壓力值在產品說明書規定的1-5kpa范圍內,該調壓器的出口壓力未超標。經質證,原告對于第一份證據的三性均認可。對于其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被告某某公司所述的國家燃氣用具質量檢驗中心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中沒有任何文字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檢驗報告第三頁第三項檢驗結果出口壓力明確為3.34kpa。對燃氣調壓器產品說明書的三性均不認可。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組證據認可。
2、用戶安裝、使用天然氣申請表、派(竣)工及工程結算單各1份。證明某某公司與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之間形成天然氣供用合同關系,某某公司給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安裝了卡表,同時證明在安裝過程中向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告知了天然氣安全使用規則。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
3、天然氣用戶戶內安全檢查登記表1份。證明證明某某公司對天然氣用戶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其使用壁掛爐,該壁掛爐不是某某公司安裝。經質證,經質證,原告對該份證據三性不認可。認為是否系*室住戶簽名無法確認。被告某某公司沒有及時排除發現的安全隱患視為未盡到安全檢查義務。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組證據中2013年入戶檢查表認可,對2014年的入戶檢查表不認可,認為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
4、澤普縣某某公司出具的澤燃法【2013】41號文件、澤方然【2014】53號文件各1份,證明某某公司在履行檢查義務過程將所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作了匯報。經質證,原告和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均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認可。認為該組證據系被告某某公司自行出具的,是否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不能確認;該組報告中并未明確指出402住戶存在違法行為。
5、照片三張(原件),證明火災的起火點是在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的燃氣壁掛爐。經質證,原告和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其證明的問題即起火點為壁掛爐不認可。認為照片不是鑒定結論或意見。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職權向澤普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取了“12.25”澤普縣天然氣燃爆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
1、《關于成立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組的通知》澤政辦發【2014】162號文件;2、澤政復【2015】13號請示事項批復單;3、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4、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快報;5、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說明;6、澤普縣“12.25”惠民樓天然氣爆燃火災處置情況報告;7、國家燃氣用具檢驗中心對切斷式燃氣調壓器的檢驗報告;8、【2015】新建質鑒字第0001號鑒定報告;9、詢問筆錄9份;10、勘驗筆錄2份;11、新天宇祥輝價評(估)字2014第286號評估報告1冊;12、送達回證5張;13、鴻聯-喀造字2015-0001號核算報告書1冊;14、鑒定不合格通知書1份(以上證據均為原件)。經質證,原告對法院依法調取的上述14份證據12.25天然氣燃爆事故案卷資料三性均予以認可。認為該14份證據可以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實被告侵權的事實存在。被告某某公司對該組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中對第1份證據無異議;2、對第2份證據批復中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及事故責任存在異議;3、對第3份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4、對第4份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5、對第5份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6、對第6份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7、對第7份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該報告中調壓器設定出口壓力為2.4kpa,是調壓器的出廠設定值,該調壓器可設定的范圍1-5kpa,檢驗報告中檢驗結果出口壓力為3.34kpa,沒有超出調壓器可以設定的調壓范圍,同時該報告中沒有任何結論性文字和意見,說明調壓器出口壓力超標。8、對第8份證據不予認可,因為該鑒定報告在鑒定過程中被告沒有進行參與,雖然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相關部門對事故調查中所涉及的財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時可以不需要被告的參與,但對于涉及財產類的鑒定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所規定的程序與被告共同完成。9、對第9份證據中2015年1月9日阿不都克熱木·阿不都熱合曼和迪麗拜爾·阿布都拉、2015年1月28日阿孜古麗的三份詢問筆錄的合法性、真實性不予認可,因為該筆錄中被詢問人陳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對剩余6份筆錄沒有異議。10、對第10份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首先該勘驗筆錄從形式上講不具有合法性,勘驗筆錄應有勘驗人員的簽名和旁證人員的簽名,從內容上講燃氣灶漏氣保護裝置完好,自動斷氣功能正常的結論應當有技術鑒定中鑒定結論所表明,而非在勘驗筆錄中表明的。11、對第11份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一是評估鑒定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二是天宇祥輝評估公司不具有法定司法評估鑒定資質。12、對第12份證據沒有異議;13、對第13份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一是評估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二是鴻聯工程造價咨詢公司不具有法定司法評估鑒定資質,同時該公司的該行為已超出了該公司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14、對第14份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壓力表作為調壓上的附屬設施。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
本院經舉證、質證后,對原、被告雙方無爭議的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采信,對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分析認證如下:
1、原告出示的證據1系“12.25”天然氣閃爆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是政府授權,十六個單位組成聯合調查小組在經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及綜合客觀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來源合法,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證據3系新疆天宇祥輝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新天宇祥輝價評(估)字(2014)第28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書與法院依職權調取的(2014)第28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原件一致,該評估報告書制作單位有相關評估資質,內容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證據4系新疆鴻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鴻聯-喀造字【2015】1號核算報告書,該報告書與法院依職權調取的【2015】1號核算報告書原件一致,該核算報告書制作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出示的證據5系《房屋租賃合同》及收據,出租方王國龍未到庭參加質證,真實性無法查明,對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某某公司出示的證據1系國家燃氣用具質量檢驗中心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燃氣調壓器產品說明書。對質量檢驗報告,該報告系澤普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國家燃氣用具質量檢驗中心制作,內容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燃氣調壓器產品說明書,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某公司出示的證據2用戶安裝、使用天然氣申請表、派(竣)工及工程結算單,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家中天然氣卡表是由被告某某公司安裝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被告某某公司出示的證據3天然氣用戶戶內安全檢查登記表,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認可的有其簽名的登記表,本院予予以采信,對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不認可其妻子簽名的登記表,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某公司出示的證據4澤燃法【2013】41號文件、澤方然【2014】53號文件,這兩份文件系被告某某公司向澤普縣燃氣辦、澤普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及請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某公司出示的證據5系照片三張,證明火災的起火點是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的燃氣壁掛爐。原告與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對該組照片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不能證實火災的起火點系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的燃氣壁掛爐,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3、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2、3、8、9、10、11、12、14,來源合法,證據取得程序規范,與本案有關聯性,對本案有證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以下事實:
原告系澤普縣平安南路惠民樓4單元401室住戶。被告系燃氣管道設計、安裝及天然氣銷售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2月25日北京時間7時55分許,位于澤普縣平安南路惠民樓4單元402室即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發生天然氣爆燃事故,事故造成8人輕傷,該單元部分墻體、門窗損壞、402室室內財物被燒毀,惠民樓周邊183戶房屋設施不同程度損壞,45戶商鋪、住宅內財產物品受損,原告努爾某某·某某系4單元401室,在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的樓下,室內物品包括窗簾、燈、地毯、沙發、門、床等財產被燒毀,室內裝修受損包括塑鋼窗、推拉門、鋁合金門、乳膠漆、塑料吊頂、陷形紗窗、防盜門等。事故發生后,澤普縣人民政府組成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走訪、委托國家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塔西南石油勘探開發公司對調壓箱出口壓力及壓力表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調壓箱出口壓力3.34kpa,高于出口壓力設定值2.4kpa、壓力表檢定不合格。經澤普縣人民政府授權,澤普縣發改委委托新疆天宇祥輝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部分財產損失作出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出具的新天宇祥輝價評(估)字2014第286號評估報告書,原告房屋內財產價值為3849.2元。澤普縣審計局委托新疆鴻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對原告被燒毀裝飾裝修設施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的鴻聯-喀造字【2015】1號核算報告書,確認室內裝修損失價值為7936.67元。
事故發生后,澤普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澤普縣公安消防大隊、澤普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澤普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上述勘查、走訪及鑒定結果,于2015年1月31日共同作出了《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報告確定事故發生原因為:1、某某公司惠民樓小區的天然氣調壓箱未能有限發揮氣壓監測和調壓作用;2、某某公司對調壓箱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及時排查治理義務,對住宅燃氣用戶軟管是否安裝牢固、私自改裝天然氣設施等行為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并有效督促其整改;3、澤普縣惠民樓4單元402室住戶(本案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廚房灶臺內連接燃氣灶軟管的兩端安裝不牢固脫落,造成天然氣泄漏。認定責任為:某某公司作為專業的燃氣企業未能全面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澤普縣惠民樓4單元402室住戶即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未按照規定對軟管安裝牢固并私自加裝燃氣設備(壁掛爐),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
在庭審中,被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原因及責任進行司法鑒定,由于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已經對該事故出具了詳細的報告即《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報告中調壓箱、壓力表經過專門的機構鑒定認為調壓箱的出口壓力超標及壓力表不合格,調查組所作出的調查報告程序合法,客觀真實,對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對被告某某公司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申請,根據被告的要求,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新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出了出庭通知書,該單位書面告知我院不派員參加庭審。對被告某某公司申請調查組人員出庭作證的申請,我院于2015年9月21日分別向澤普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澤普縣公安消防大隊、澤普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澤普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四個職能部門發出了出庭通知書,前三個單位出具書面答復表示不參加庭審進行說明。澤普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出庭通知書后,即未到庭也未進行答復。
另查明:2007年11月12日,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向被告某某公司申請安裝天然氣卡表,在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使用天然氣的過程中,被告某某公司曾派人到其家中檢查,發現被告家中私自安裝壁掛爐,但并未對此進行督促、整改,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仍繼續正常使用。
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關于《事故調查報告》是否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2、關于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3、原告的各項損失應如何承擔。
1、關于《事故調查報告》是否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
本案中,《澤普縣“12.25”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是在事故發生后,由澤普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隊、審計局、發改委、質檢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商局、局等十六個單位組成事故聯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性質進行調查,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雖原告及某某公司及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均認為該報告所認定的事實部分有誤,但其均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報告,故本院認為該報告對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具有較高的客觀性和可信度,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和劃分責任的依據。
2、關于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
天然氣作為一種易燃易爆的氣體,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安全。被告某某公司作為澤普縣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著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雖然提供證據證明其嚴格依照法律及供用氣合同規定,對業主進行安全用氣,履行了安全宣傳教育義務和管理職責,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損害是由原告故意造成的,對燃氣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及時排查義務,且惠民樓小區的調壓器未能有效發揮氣壓監測和調壓作用,導致惠民樓402住戶即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家中廚房灶臺連接燃氣的軟管兩端安裝不牢固脫落,致使天然氣泄露發生爆炸,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方某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系事故發生的房屋所有人,其未盡到安全使用氣體的義務,因事故現場天然氣管道氣密性完好,灶前閥門處于關閉狀態,但廚房灶臺連接燃氣的軟管兩端脫落,按照天然氣的屬性,在密閉的空間內,如天然氣充氣密度不達到一定的程度,就不會發生爆炸的可能性,結合本案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在發生爆炸之前家中無人,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對形成本案糾紛也應負一定的責任,應認定本案的損害結果與兩被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故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承擔該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國家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結果調壓器出口壓力設定值3.34kpa,該檢測值系在燃氣調壓器產說明書第三條:主要技術參數中確定出口壓力1-5kpa范圍內,證明調壓器出口壓力正常,從燃氣調壓器產品說明書第八條可以看出:“調壓器出口壓力高于設定值”被認為是調壓器出現故障的一種情形,根據國家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檢驗樣品簡介”欄中有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該調壓器的出口壓力設定值為2.4kpa,檢驗結果3.34kpa,其明顯高于設定值2.4kpa,由此可以認定調壓器出現了故障,故本院對被告辯稱的調壓器出口壓力在正常范圍內理由不予采信。另,被告某某公司辯稱事故發生責任應依據產權歸屬原則,由燃氣設施所有人即本案被告阿不都克熱木·某某某甲承擔,因燃氣調壓器是用于用戶低壓一級調壓,其性能是否正常會直接影響燃氣用戶的用氣安全,且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供應天然氣過程中發生糾紛,適用產權歸屬原則,故被告某某公司的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辯稱被告某某公司供應天然氣屬高度危險作業,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其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在本案中,澤普縣發改委委托新疆天宇祥輝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關于澤普縣大十字老惠民樓因天然氣爆炸造成的價格評估報告》及新疆鴻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作出的《核算報告書》,系兩公司根據國家評估的有關法規,遵循公正、客觀、科學、公開市場的原則,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的基礎上,依據事故發生時的客觀事實作出的,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3849.2元及裝飾裝修損失7936.67元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因天然氣爆炸所導致產生的房屋租賃費5265元的請求,因原告租賃的房屋系住建局分配的公租房,且一次性交納三年的租金為5265元,原告實際租賃的期限為一年5個月,租金應為2486.25元,本院予以支持。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兩被告應賠償的費用計14272.12元。被告某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應承擔全部損失14272.12元的80%,即11417.70元;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應承擔全部損失13540.87元的20%,即2854.42元。綜上,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努爾某某·某某因財產損害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4272.12元的80%即11417.70元(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
二、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努爾某某·某某因財產損害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4272.12元的20%即2854.42元(貳仟捌佰伍拾肆元肆角貳分)。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努爾某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7元,由原告努爾某某·某某承擔45元,被告澤普縣某某天然氣公司承擔146元,被告阿卜杜克熱木·阿卜杜熱某某承擔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蘭保紅
審 判 員 吐遜·吐尼亞孜
人民陪審員 游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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