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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93號
原告:羅某,住廣州市番禺區。
委托代理人:彭歆,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德浩,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梁某,住廣州市荔灣區。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
負責人:呂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群,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亦可,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訴被告梁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廣東分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馮立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歆律師、楊德浩實習律師,被告某某廣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群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訴稱:2014年11月1日,梁某駕駛車牌為粵A×××××的奔馳車與羅某身體相撞,造成羅某受傷。交警認定梁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住院治療7天,住院治療費用由梁某支付。羅某出院后遵醫囑全休三個月,有陪護一人,且需后續治療,現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梁某為肇事機動車向某某廣東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羅某誤工費24913.81元,住院住宿費23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3955元、交通費3731元、護理人誤工費10500元、鑒定費980元、殘疾賠償金65197.4元、撫養人撫養費37765.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強險內優先賠償)、后續治療費7196.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3、請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康復期的誤工費7500元、護理費1750元。
被告梁某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及提出任何質證意見。
被告某某廣東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某某廣東分公司購買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并購買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羅某的醫療費全部由梁某墊付,且某某廣東分公司已在交強險內預賠醫療費10000元,在商業險內賠償醫療費5379.07元給梁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梁某駕駛粵A×××××號小型轎車在荔灣區文昌南路由東向西行駛,羅某由南往北行走,因梁某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違法行為造成車身左側后部部位與羅某身體相撞,造成羅某受傷。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荔灣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梁某承擔全部責任,羅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羅某前往廣州市正骨醫院治療。2014年11月3日,羅某因“外傷致左踝腫痛、活動受限2天”入住廣州市正骨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脛骨內踝骨折伴踝關節半脫位。2014年11月10日,羅某經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醫囑要求全休3個月。2014年12月5日、2015年2月3日,到廣州市正骨醫院復診。2015年4月11日,羅某再次到廣州市正骨醫院復診,自付醫療費197.7元。同日,廣州市正骨醫院出具《傷病證明》,建議出院后3個月需壹人陪護;術后約一年拆除內固定,需住院費用柒仟元。
2014年11月12日、12月20日,2015年1月18日羅某分三次購買營養品、保健品,共支出3955元。
2015年3月10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羅某傷殘等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羅某自付鑒定費980元。
為證明其誤工費情況,羅某向本院提交《勞動合同書》、職工工資明細表、中國工商銀行《活期歷史明細清單》、廣州詩好化妝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羅某每月固定全勤天數為24天,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出勤0天,2015年2月出勤10.5天。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的出勤工資固定為7500元。羅某稱其誤工時間從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
羅某稱其由朋友鄭某護理。為證明其護理費情況,羅某向本院提交護理人員鄭某的職員工資表、廣州劍達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鄭某的勞動合同。羅某稱鄭某的請假天數與其誤工時間一致。
為證明其交通費情況,羅某向本院提交其配偶探視產生的航空客票行程單、油費發票、出租汽車發票等12張。其中與就診日期對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金額為11元至74元不等。
羅某的戶別為非農業家庭戶口,其與配偶張敬群于2004年8月14日生育女兒張某,于2010年9月23日生育女兒羅某。羅某的母親為江某,于1948年8月16日出生。貴陽市南明區中曹司社區服務中心出具《證明》兩份,證明江某共生育羅某等三人,目前處于失業未就業狀態。
梁某的駕駛證、粵A×××××號車的行駛證均在有限期內。某某廣東分公司是粵A×××××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公司,兩險均在保險期間內,其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某某廣東分公司已在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責任向梁某理賠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向梁某理賠5379.07元。
本院認為:綜合交警部門對事故形成過程及違法情況的分析,本院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予以確認。
關于醫療費的問題。羅某在2015年4月11日復診的費197.7元,有對應的病歷、門診費用清單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羅某僅主張196.7元,系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結合《傷病證明》,拆除內固定費用屬于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羅某主張后續醫療費7000元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誤工費的問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羅某主張誤工3個月零10天,有出院醫囑及工資明細表等佐證,本院予以采納。其誤工費計為25000元(7500元/月÷30日×100日),羅某僅主張24913.81元,系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住院住宿費的問題。因羅某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存在該項損失,且該項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羅某住院7天,其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護理人誤工費問題,該項請求實質為護理費損失。結合《傷病證明》,羅某主張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羅某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由鄭某護理,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鄭某的誤工損失系由護理羅某而造成,故羅某主張按鄭某的誤工費計算誤工損失,本院不予采納。本院核算羅某護理費為7760元(80元/日×97日)。
關于營養費的問題。羅某因交通事故住院并造成傷殘,其主張需加強營養,本院予以采納。但考慮到并無醫囑要求羅某加強營養,結合其傷情及傷殘情況,其主張3955元過高,本院酌定調整為800元。
關于交通費的問題。交通費根據羅某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院結合羅某的就醫次數、受傷部位及出租車票據金額,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關于殘疾賠償金的問題。其殘疾賠償金部分,羅某的戶別為非農業家庭戶口,按照201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為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10%);其被撫養人生活費部分,因社區服務中心不屬于民政部門,且該證明僅證明江某屬于失業狀態,并未能證明其江某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羅某請求江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張某及羅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本院按照201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4105.6元/年計算為26214.84元(24105.6元/年÷12月×(94月+167月)÷2×10%],以上合計91412.24元。
關于鑒定費的問題。羅某主張鑒定費980元,提供了相應鑒定意見及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羅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結合事故的責任程度,本院酌定為10000元。
關于后續治療康復期誤工費、護理費的問題。因羅某未舉證證明該費用屬于必然產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羅某可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因粵A×××××號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某某廣東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承擔賠償責任。在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中賠償的項目有誤工費2491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護理費7760元、營養費8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91412.24元、鑒定費9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137066.05元;在醫療費用賠償責任限額中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196.7元、后續醫療費7000元,某某廣東分公司因已在交強險內預賠醫療費10000元,故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賠付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部分34262.75元(137066.05-110000+196.7+7000),由某某廣東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羅某110000元。
二、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羅某34262.75元。
三、駁回原告羅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16元,由原告羅某負擔457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負擔15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馮立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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