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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1202民初1373號
原告諶厚某。
委托代理人陳新貴,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嚴翠某,(鄂FY***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
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事故車輛鄂F2M***號(鄂FY***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
住所地棗陽市*國道南與*路交界處。
法定代表人張某。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硚口支公司(以下簡稱A財險硚口支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某某大道*號。
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劉建均,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歐陽某某,(鄂FY***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
原告諶厚某訴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被告歐陽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諶厚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新,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建均,被告歐陽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諶厚某訴稱:2015年9月18日18時20分許,被告嚴翠某駕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7國道從橫溝往賀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到賀勝貴賓酒店前,由于被告嚴翠某駕駛車輛急剎車導致半掛車失控打橫與對向直行的由魯學某駕駛的豫P×××××號越野車相撞,造成原告諶厚某及車內三名乘坐人(含駕駛員魯學某)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30日,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作出的(2015)第3-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嚴翠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諶厚某及車內三名乘坐人(含駕駛員魯學某)此次事故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諶厚某被送往咸寧市中心醫院同濟咸寧醫院、咸寧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192天,花費醫療費141638.70元。2016年4月14日經咸寧宗奕法醫司法鑒定所咸寧宗奕司鑒(2016)第1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諶厚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程度分別屬VII(七)級傷殘、X(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0.42;誤工期180日,護理期180日.營養期180日(自受傷之日起);后期治療費按實際發生額結算。因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交通事故損失423263.4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諶厚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以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及為非農業戶口。
證據2、被告嚴翠某戶籍登記信息表,以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3、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以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責任劃分。
證據5、保險單復印件七份,以證明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A財險硚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證據6、醫療費票據五張,以證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費醫療費141638.70元。
證據7、住院病歷、診斷記錄、出院記錄,以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情況。
證據8、用工協議書、收費票據兩張,以證明原告住院護理情況及費用。
證據9、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以證明原告諶厚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程度分別屬VII(七)級傷殘、X(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0.42;誤工期180日,護理期180日.營養期180日(自受傷之日起);后期治療費按實際發生額結算。并支付鑒定費2500元。
被告嚴翠某辯稱:被告嚴翠某是被告歐陽某某聘請的駕駛員且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已投保了足額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嚴翠某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從業資格證,以證明被告嚴翠某具有合法的從業資格。
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歐陽某某,并將該車掛靠在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下從事經營活動,因該車已向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售車協議,以證明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歐陽某某。
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原告提出的損失賠償訴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處理。3、本次交通事故有多名傷者請求預留其他傷者的份額。4、保險公司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以證明按照條款約定主掛車連接使用應以主車的保險賠償限額為上限。
被告歐陽某某辯稱: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歐陽某某,聘請嚴翠某駕駛該機動車,并掛靠在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因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歐陽某某墊付了醫療費109000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被告歐陽某某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收條三張,以證明被告歐陽某某墊付了醫療費109000元。
證據2、保險單五份,以證明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證據3、車輛道路運輸許可證,以證明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具有道路運輸的資格。
證據4、被告嚴翠某的駕駛證、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以證明被告嚴翠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及事故車輛有合法的行駛資格。
經庭審質證,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歐陽某某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1、2、3、4、5、6、7無異議。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1、2、3、4、5、6無異議;原告諶厚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歐陽某某、被告人A財險硚口支公司對被告嚴翠某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原告諶厚某、被告嚴翠某、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被告歐陽某某對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原告諶厚某、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對被告歐陽某某提交的四組證據均無異議。對上述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歐陽某某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8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的護理費損失應當依法計算;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應當依法計算原告的營養費損失,且原告已達到退休年齡不應當計算誤工損失。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7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應當扣減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醫療費;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8有異議,認為護理費標準過高要求依法核算;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要求申請重新鑒定。原告諶厚某、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歐陽某某對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對抗保險合同外的第三人。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7,因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未提交原告在住院期間治療了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證據,對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的該項質證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故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7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8,雖然有用工協議及支付護理費的收據但原告并未提交具體護工的基本信息及該護工的用工協議書,且支付護理費的收據不是正式票據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護理費損失本院將參照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對原告諶厚某提交的證據9法醫鑒定意見書,雖然為原告的單方委托,但該鑒定結論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是原告主張其事故損失的必要證據,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在庭審中雖有異議,但并沒有充分的理由及證據來證明鑒定結論書存在不合理性,庭審結束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也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應視為對該鑒定結論的認可,故本院予以采信。但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損失的訴求,因原告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且未提交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原告諶厚某、被告嚴翠某、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歐陽某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保險條款是對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故對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的證明內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主張的不承擔此次事故的鑒定費,對鑒定費問題,本院認為鑒定是確定原告相關損害事實和相應賠償數額的依據,鑒定費是原告用于證明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鑒定費應由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對原告的交通費損失,本院將根據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酌情認定。
本院通過對證據進行審查,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認定以下事實:
2015年9月18日18時20分許,被告嚴翠某駕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7國道從橫溝往賀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到賀勝貴賓酒店前,由于被告嚴翠某駕駛車輛急剎車導致半掛車失控打橫與對向直行的由魯學某駕駛的豫P×××××號越野車相撞,造成原告諶厚某及車內三名乘坐人(含駕駛員魯學某)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30日,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作出的(2015)第3-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嚴翠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原告諶厚某及車內三名乘坐人(含駕駛員魯學某)無交通違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嚴翠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諶厚某及車內三名乘坐人(含駕駛員魯學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諶厚某被送往咸寧市中心醫院同濟咸寧醫院、咸寧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192天,花費醫療費141638.70元。2016年4月14日經咸寧宗奕法醫司法鑒定所咸寧宗奕司鑒(2016)第1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諶厚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程度分別屬VII(七)級傷殘、X(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0.42;誤工期180日,護理期180日.營養期180日(自受傷之日起);后期治療費按實際發生額結算。原告諶厚某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
同時查明:被告嚴翠某是被告歐陽某某雇請的駕駛員。被告歐陽某某是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掛靠在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道路交通運輸活動。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就事故車輛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主車商業三者險500000元、掛車商業三者險200000元(均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5年2月28日零時至2016年2月27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歐陽某某墊付醫療費106057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作出的(2015)第3-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嚴翠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嚴翠某是被告歐陽某某雇請的駕駛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對原告的事故損失由被告歐陽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嚴翠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被告歐陽某某所有的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從事公路運輸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對原告的事故損失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諶厚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1、醫療費141639.76元(根據原告諶厚某提交的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費票據及住院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元(根據原告諶厚某住院期間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即50元/天×192天=9600元)。
3、營養費2700元(根據原告諶厚某提交的咸寧宗奕法醫司法鑒定所咸寧宗奕司鑒(2016)第1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的營養時限確定,即15元/天×180天=2700元)。
4、護理費16379.44元(根據原告諶厚某實際住院天數,結合當地服務業的工資標準按1人計算即31138元/年÷365天×192天=16379.44元)。
5、傷殘賠償金181782.72元(根據原告諶厚某提交的咸寧宗奕法醫司法鑒定所咸寧宗奕司鑒(2016)第1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傷殘等級及賠償指數按16年計算即27051元/年×16年×42%=181782.72元)
6、交通費1000元(根據原告諶厚某的住院治療實際天數本院酌情確定)。
7、法醫鑒定費2500元(根據原告諶厚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8、精神損害撫慰金126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標準以及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確定】。
以上損失合計368201.92元。
由于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就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向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機動車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諶厚某醫療費9730元(已預留另兩名傷者的份額);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諶厚某211762.16元。
同時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就鄂F×××××號(鄂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向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部投保了投保了主車商業三者險500000元、掛車商業三者險200000元(均有不計免賠)。雖然被告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之間的商業保險行為屬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但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傷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為了保護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原告合法權益,減少理賠環節,本院對該商業三者險在本案一并處理。故被告歐陽某某對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的醫療費144209.76元及法醫鑒定費2500元合計146709.76元按照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應由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營業部賠償給原告諶厚某146709.76元。
綜上,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應賠償原告諶厚某本次事故損失368201.92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參照《湖北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諶厚某的事故損失368201.92元,由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賠償。
二、被告歐陽某某為原告諶厚某墊付的醫療費106057元在被告A財險硚口支公司應賠償給原告諶厚某的賠償款368201.92元中扣減后返還給被告歐陽某某。
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諶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411元,由被告歐陽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金穗支行;帳號:17×××50;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萬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蔡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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