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某,琿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786)
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琿民一初字第488號
原告:蘇某某,女,住吉林省琿春市。
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競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琿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琿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琿春某源量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琿春某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某某訴稱: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因資金短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其借款50萬元、于2014年12月4日再次向其借款30萬元,共計80萬元,但實際支付借款本金742000元。借款合同約定,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如不按期還款應承擔借款額的日1%違約罰金;還應承擔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故調整為借款額的20%。現還款期限已屆滿,琿春某源量子公司未償還借款,故要求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償還借款742000元、違約金148400元(742000元×20%)及律師費30000元,共計920400元。
琿春某源量子公司逾期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因資金短缺向蘇某某借款5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甲方(放貸款人):蘇某某乙方(借款人):琿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三、借款期限本筆借款期限六個月(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十、違約責任……2.借款合同到期時,乙方應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滯納金)。如乙方不能按約定的日期償還給甲方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乙方還應承擔起其借款額的日1%違約罰金;5.如本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方的責任及義務無法完成,甲方將按照乙方(或擔保人)的借款承諾和授權,由甲方全權代表乙方委托拍賣公司對(抵押/質押)物進行公開拍賣,或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其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拍賣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同日,琿春某源量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蘇某某出具《借據》,載明:“2014年11月24日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元整上款系今收到蘇某某人民幣借款還款日期:2015.5.23日借款單位曲某某(捺?。?rdquo;。蘇某某實際支付借款本金475000元。
2014年12月4日,曲某某向蘇某某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據》,載明:“2014年12月4日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元整上款系今收到蘇某某人民幣借款還款日期:2015.3.3日借款單位曲某某(捺印)”,蘇某某實際支付借款本金267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蘇某某與琿春某源量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借據》二份。
本院認為:琿春某源量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借款合同》及《借據》(收取50萬元)的質證權利,本院對該二份證據予以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琿春某源量子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償還借款義務,故蘇某某要求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7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蘇某某要求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償還借款267000元的主張,蘇某某雖然提供了曲某某書寫的借款300000元和借款214000元的《借據》及《證明》,但《借據》中所體現的借款人系曲某某,《證明》中只有機打內容無任何人簽字確認,亦無法證明曲某某向蘇某某借款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故蘇某某要求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償還借款267000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蘇某某要求琿春某源量子公司支付違約金148400元(475000元×20%+267000元×20%)及律師代理費30000元的主張,因蘇某某要求琿春某源量子公司償還借款267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基于該筆借款產生的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本院亦不支持。根據蘇某某與琿春某源量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琿春某源量子公司應當支付47500元借款的違約金,蘇某某主張的20%的違約金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基于該筆借款及違約金發生的律師代理費應按《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吉省價收(2013)51號)》規定的收費標準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琿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償還給原告蘇某某借款本金475000元并給付原告蘇某某違約金95000元;
二、被告琿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給原告蘇某某律師代理費22600元;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700元,減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負擔2466元、被告負擔4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周敏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