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17閱讀量:(1471)
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湖潯商初字第605號
原告:上海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區某某路****號*樓***室。
法定代表人:蔣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陳美美,浙江水鄉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州南潯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潯鎮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平。
原告為與被告湖州南潯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企業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755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利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美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州南潯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素有生意往來,且合作關系良好。2010年起至2014年底,經對賬確認,被告累計向原告借款1355500元,償還60萬元,余款7555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以致糾紛成訟。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雙方的對賬單、被告出具的收據予以證實。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湖州南潯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借款7555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55元,減半收取5678元,由被告湖州南潯某某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利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陳 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