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與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1-22閱讀量:(1297)
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豫0202民初224號
原告呂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保軍,河南順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新軍,河南順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梁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呂某某訴被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呂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呂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梁某某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呂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姝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 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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