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與李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3閱讀量:(1391)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寶民初字第140號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連偉,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天津市某某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靜海縣**國道150.5公里處。
法定代表人盧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白堤路*號。
負責人王某,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新哲,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麗,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天津市某某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貨運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秀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新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某某貨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9月6日13時49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行車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沿唐通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唐通公路與東外環交口處左轉彎駛入東外環時,適有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寶通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此,李某某所駕車輛的前部左側撞到電動自行車的左側,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公安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關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天津市環湖醫院住院治療75天,出院診斷為:一、急性閉合性重型顱腦損傷GCS5分:1、雙額、左顳腦挫裂傷;2、雙額顳頂硬膜下血腫;3、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4、右頂枕、枕骨大孔前后緣顱骨骨折;5、右枕頂頭皮挫裂傷;6、手術后左額顳頂顱骨缺損;二、吸入性肺炎、肺感染、胸腔積液、呼吸衰竭;三、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四、電解質紊亂;五、應激性消化道出血;六、低蛋白血癥;七、貧血;八、腹瀉;九、心律失常。因被告李某某是被告某某貨運公司雇傭的司機,且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三者險,故起訴要求:一、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92372.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50元、營養費4860元、護理費15000元、交通費6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318582.66元,上述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某某貨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原告保留后續治療及殘疾賠償金等相關費用的訴權;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就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1、公安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關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實事故發生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所負的事故責任。
2、天津市環湖醫院的醫療費票據、用藥清單,寶坻區人民醫院的醫療費票據,證實原告治療共支出醫療費288000元(該數額已經保險公司和原告共同確認)。
3、天津市環湖醫院的住院病歷1份、診斷證明1份,證實原告的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
4、事故車輛的保險單復印件3份,證實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的投保情況。
被告李某某、某某貨運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主車、掛車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均為50萬元,在事故車輛年檢合格的情況下,商業三者險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存在超載情形,故商業三者險享有10%的免賠率,原告的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
被告保險公司就其主張提交商業保險條款1份,證實因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情形,故商業三者險應享有10%的免賠率。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3時49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行車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沿唐通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唐通公路與東外環交口處左轉彎駛入東外環時,適有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寶通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此,李某某所駕車輛的前部左側撞到電動自行車的左側,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公安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關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天津市環湖醫院住院治療75天,出院診斷為:一、急性閉合性重型顱腦損傷GCS5分:1、雙額、左顳腦挫裂傷;2、雙額顳頂硬膜下血腫;3、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4、右頂枕、枕骨大孔前后緣顱骨骨折;5、右枕頂頭皮挫裂傷;6、手術后左額顳頂顱骨缺損;二、吸入性肺炎、肺感染、胸腔積液、呼吸衰竭;三、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四、電解質紊亂;五、應激性消化道出血;六、低蛋白血癥;七、貧血;八、腹瀉;九、心律失常。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是被告某某貨運公司雇傭的司機,此次事故發生在履行職務期間,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率險),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每份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均為500000元,免賠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此次事故發生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承保期間內。
庭審中,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數額確認如下:醫療費28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50元、營養費2250元、護理費11736元、車輛損失費5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公安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關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故對原告的損失李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事故發生時李某某正在履行職務,故李某某的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被告某某貨運公司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了津AQ某某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J某某掛號麒強牌重型半掛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超載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故保險公司對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數額享有10%的免賠率,保險公司免賠的部分由被告某某貨運公司擔賠償責任。原告保留后續治療及殘疾賠償金等相關費用的訴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照準。原告與保險公司確認的損失范圍及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28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50元、營養費2250元、護理費11736元、車輛損失費500元,合計306236元,保險公司關于醫療費應剔除10%非醫保用藥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1736元、車輛損失費500元,合計22236元;余下損失284000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承擔90%即255600元,由某某貨運公司承擔10%即28400元;保險公司的賠償總額為277836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7836元;
二、被告天津市某某貨運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8400元;
(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執行,賠償款可直接匯入本院賬戶,匯款時要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行天津寶坻支行;賬號:1200171080005000****)
三、駁回原告梁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2元,已減半收取971元,由被告天津市某某貨運服務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由被告給付原告,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應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或在上述期限內交納后未將票據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秀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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