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3閱讀量:(1438)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寶民初字第3928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劉連偉,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原告劉某與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2012年5月份,被告高某某因急需用錢,欲向原告短期拆借現價。后于2012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現金10000元,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雙方存在借貸及數額的事實。現該欠款已逾期一年多,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無還款意圖。故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條一張,證明被告欠款的事實及數額。被告稱該欠條確為被告書寫。
被告辯稱,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屬實。原、被告不是朋友關系。2011年12月份左右,原、被告通過合伙經營賭博游戲機認識的,被告負責賭博游戲機的日常經營管理,原告負責調試游戲機所顯示的游戲分數。1000游戲分兌換100元現金,經營期間被告欠了原告100000游戲分,而不是10000元現金。在取保候審過程中,被告曾償還原告2000元現金,并把其他人給原告打的欠條都給了原告,當時被告向原告表明欠款都結清了。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申請法院調取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開設賭場罪的相關卷宗,證明被告所欠原告的實為經營賭博游戲機期間的100000游戲分,而不是原告主張的10000元現金。
原告稱,根據法院調取的卷宗顯示,原、被告與案外人李某開設賭場的經營盈利或虧損已經處理完畢,并沒有被告所稱借款系因經營賭場所欠,故該卷宗與本案無關聯性。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8月9日期間,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在寶坻區某某宿舍某座南面底商某某號出租房內放置賭博游戲機,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后經寶坻區人民法院(2013)寶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三人有期徒刑,緩刑一年。
原、被告因經營賭博游戲機相識。2012年5月17日,在上述賭博機經營場所內,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今欠劉某現金10000元,欠款人高某某,2012年5月17日。
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向其借款,原告以現金的形式交付給被告的,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被告稱,其沒有向原告借現金,所欠被告實為游戲分,當時被告要求欠條注明欠100000分,但原告不同意。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以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說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書寫的欠條證明借款數額情況,且原告對欠條的來源進行了說明,被告亦認可該欠條系其自行書寫,故上述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稱所欠10000元實為100000游戲分,原告未向被告出借現金,且原、被告之間的債務,被告已向原告進行了清償。原告對被告的以上主張均予以否認,且被告對其主張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欠款人民幣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原告預交),由被告高某某負擔,執行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 歡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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