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權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333)
陜西省高陵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高刑初字第00005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高陵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權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高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高陵縣看守所。
辯護人岳玲利、郝斌,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西高檢刑訴(2013)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馬海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權某某及其辯護人岳玲利、郝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下午18時許,羅某甲(被告人母親)與楊某甲(被害人劉某甲之妻)因瑣事在權某某家門前發生口角,相互謾罵。后劉某甲趕到現場與權家人理論,與在權某某家幫忙干活的羅某乙撕扯在一起,被告人權某某拾起一根木棍擊打劉某甲,致劉某甲手腕部骨折。后經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劉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權某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甲陳述,證人楊某乙、劉某乙、劉某丙、羅某乙、羅某丙、何某某、王某甲、喬某某、王某乙等人證言,書證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民事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辨認筆錄、現場示意圖,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權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權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權某某的辯護人岳玲利、郝斌辯稱,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嚴重過錯、本案系鄰里糾紛,希望法庭能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權某某案發后主動到當地派出所投案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本案被害人劉某甲因將在被告人家中幫忙的羅某乙戳傷被高陵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庭前被告人已經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對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院依法予被告人權某某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時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商文博
代理審判員 趙棟科
人民陪審員 李憲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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