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侯某某與廣州某某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580)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穗南法東民初字第169號
原告:侯某某,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代理人:朱廷鋒,廣東格雷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某某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
法定代理人:劉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時英亞,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侯某某訴廣州某某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胡秋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廷鋒,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時英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侯某某訴稱:原告于2004年12月入職被告某某公司工作并擔任保安科科長,月平均應發工資4800元。從2014年開始,原告的工作時間調整為每周休息日單休一天,但被告沒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同時也沒有為原告足額繳納入職后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2015年初以來,被告經常拖延發放勞動報酬。原告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提起仲裁。現原告不服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穗南勞人仲案〔2015〕806號仲裁裁決書不服,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5年4月1日至6月1日期間的正常工作工資3954元;2.被告某某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7983元;3.被告某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二倍經濟補償金105600元;4.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入職以來的高溫津貼66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原告的第一項訴求,被告已經發放其4月、5月份的工資,僅6月1日的工資87.5元未予發放;關于加班工資,根據被告提交的工資表,已經足額發放其在職期間的加班工資,不存在拖欠的問題;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予以駁回;原告的第四項訴訟請求,根據被告提交的工資表,已經發放高溫津貼,確認原告的高溫津貼還有450元沒有發放。
經審理查明:某某公司為2000年7月10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侯某某于2004年12月9日入職某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期限從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侯某某的工作時間工資為1550元/月,加班工資計算基數8.91元/小時。某某公司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侯某某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某某公司通過電子指紋打卡方式對侯某某進行考勤管理。
2015年6月1日后,侯某某不再回某某公司上班,并于同日向某某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公司未及時足額發放其2015年4月份工資、未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為由提出解除與某某公司的勞動合同。某某公司確認于2015年6月2日收到上述通知并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但不認可侯某某提出解除理由。此后,侯某某以某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1、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2、被申請人支付拖欠2015年4月1日至6月1日的工資9600元;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4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間每周六的休息日加班工資7983元;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105600元;5、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入職以來至2014年10月的高溫津貼66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穗南勞人仲案〔2015〕80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5年6月1日的工資87.13元;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高溫津貼450元;三、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侯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雙方對侯某某的工資數額存在爭議。一方面,侯某某主張應當根據“(儲運部××××年××月份)工資考核評審表(以下簡稱工資考核評審表)”來確定其工資結構和工資數額,工資考核評審表符合某某公司制定的《廣州某某集團工資核算、評審、發放、審計管理規定》和《廣州某某集團員工工資管理規定》中關于工資的規定。某某公司確認上述文件規定的真實性,但稱上述文件早在2013年已經失效不再實行。經核查:(一)《廣州某某集團工資核算、評審、發放、審計管理規定》第4.1.2條規定“各部門所交的工資表應有行政級別、入廠時間、崗位津貼、學歷、級別區間的工資、是否試用、工位工資等。(二)《廣州某某集團員工工資管理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崗位工資按照行政級別劃分為12個檔次。(三)工資考核評審表包括“進廠時間、基本工資、全勤獎、工齡工資、崗位名稱、崗位工資、職務津貼、夜宵補助、班組考核、部門考核、績效工資、電話補助、其它工資、請假缺勤扣款、績效考核工資總額、考核后工資、不含工齡及獎勵工資、考核后工資、備注”等項目。工資考核評審表中沒有侯某某的名字。另一方面,某某公司主張工資結構和數額以其提交的工資表為準,且已經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某某公司提交的工資表包括“基本工資(1550元)、出勤天數、延長工作時間、延長時間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時、休息日加班費、節假日加班時、節假日加班費、獎金、高溫補貼、應付工資、房費、水費、電費、伙食費、養老保險、實發工資、簽收”等項目。侯某某在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間的基本工資為1550元/月,2015年5月的基本工資為1895元。期間休息日加班時間合計280小時,支付的加班工資合計為5115.37元,2014年6月、7月共發放高溫補貼300元,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3452元。2014年2月-4月、7月、11月及2015年3月,侯某某在工資表上的工資單簽收處簽名,其它月份則沒有簽名。雙方確認某某公司在6月3日已發放侯某某2015年4月份工資3195.75元,在仲裁時發放其5月份工資2450.27元,侯某某要求按照4800元/月標準支付2015年4月1日至6月1日的工資(即現金部分工資)。
雙方就某某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賠償金存在爭議,侯某某主張其是因被拖欠工資、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而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其還提交了穗南勞人仲案[2015]1184-1292號仲裁調解書復印件、案外人潘某山與某某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原件以證明其與案外人潘某山的情形一致且均是公司停工放假的人員,仲裁機構調解由某某公司支付潘某山工齡賠償金。因其與潘某山客觀上屬于同工,應當采取相同的處理原則。某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主張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應支付賠償金。
本院認為:侯某某與某某公司已形成了合法的勞動關系,雙方合法的勞動權益均應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結合查明的事實,本院對雙方的爭議依法評析如下:
關于侯某某的工資標準問題。本院采信某某公司的主張,理由如下:1.侯某某主張其工資以工資考核評審表上的金額為依據,但其提交的工資考核評審表中并無載明侯某某的工資情況,其以工資考核評審表作為工資依據明顯缺乏事實基礎。侯某某不認可某某公司提供的工資表并主張有部分工資為現金發放,但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2.某某公司提交的工資表中發放的數額與銀行轉賬記錄一致,且工資表的內容、形式均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結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之規定,工資表由某某公司保存和提供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以某某公司提交的工資表作為確定侯某某的工資標準的依據。
關于侯某某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一方面,侯某某在仲裁時已認可某某公司支付了其2015年4月、5月工資。如上所述,侯某某主張未足額發放4、5月份現金部分的工資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某某公司沒有支付2015年6月1日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應當予以支付,該數額為87.13元(1895元/月÷21.75天/月×1天),對超出該數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侯某某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鑒于侯某某未能提供加班時間的證據,工資單中也載明有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而雙方又確認通過電子指紋打卡考勤,本院根據工資單核算侯某某的加班時間及加班工資。根據工資單,侯某某的加班工資按照8.91元/小時。侯某某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期間周六的加班時間為248小時,由此得出加班工資為4419.36元(8.91元×248小時×200%),在2015年5月份的周六加班32小時,加班工資697.01(1895元÷21.75天÷8小時×32小時×200%),共計5116.37元,該數額與某某公司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5115.37元相差1元,某某公司并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資的行為,但對于差額部分1元應予支付。
關于侯某某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本案屬于侯某某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侯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侯某某以某某公司未足額購買社會保險、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和未按時支付2015年4月份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如前所述,某某公司已經足額支付了侯某某的加班工資,故侯某某以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次,根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規定,某某公司因生產經營問題遲延發放侯某某的工資在二個月的合理期限內;同時,某某公司在仲裁階段已經補發了未及時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其已經糾正上述違法行為,侯某某再以某某公司曾經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本院不予支持。再次,關于未足額足期購買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的規定,侯某某認為某某公司存在未足額足期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可以通過行政部門予以解決。侯某某以此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賠償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至于侯某某主張其與案外人潘某山同為某某公司員工,潘某山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獲得賠償金,其也應獲得賠償金。本院認為,本案系侯某某單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非協議解除,潘某山與某某公司在仲裁機構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合意的結果,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關于侯某某的第四項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侯某某主張入職至2013年度的高溫津貼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已經按照150元/月的標準支付了2014年6月、7月份的高溫津貼,對于8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未支付,本院對于未付部分450元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本院視為某某摩托公司認同仲裁裁決書的裁決,應當支付侯某某2015年6月1日的工資87.13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廣州某某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某2015年6月1日的工資87.13元;
2、被告廣州某某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某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的加班工資差額1元;
3、被告廣州某某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某2015年8月、9月、10月的高溫津貼450元;
4、駁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元,由原告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胡秋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廖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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